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如下特点:
一、崇尚“暴力解决问题”,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由于年龄、生活学习环境和自身的特点,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存在较多的共性,所以犯罪的类型相对集中。因受不良内容的影视或者社会环境影响,他们会崇尚“暴力解决问题”的理念。其中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主要分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两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2015年至2017年,响水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扰乱社会秩序类案件15件3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1.67%。提起公诉25人,不起诉5人,同意移送单位撤回1人。法院一审判决实刑15人,缓刑9人,拘役1人。
二、普遍存在“年轻气盛、讲哥们义气,犯罪随机突发”。青春期是人生发生变化最大的时期,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心理和生理都不成熟,易冲动。他们的好胜心和模仿性又极强,往往使他们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误入歧途。未成年人群体因自身的情况,喜欢结伴而行,互相壮胆而实施犯罪的现象比较普遍。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罪的群聚性特质明显,结伙犯罪突出,是未成年人群体性犯罪最易发生的犯罪类型。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组织者,往往是因本人与别人发生矛盾,为了宣泄私愤而主张斗殴,但又怕自己势单力薄吃亏而组织他人,此类案件有5人;二是参与者,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是出于哥们义气,往往不关心前因后果,完全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只是受朋友召集就参与违法行为,此类案件有16人。
三、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自控能力较差。响水院2015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1件1人,2016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1件3人,2017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年2件6人。1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名为无业人员,1名学生、作案时仅有15岁。法院一审判决实刑9人,缓刑1人。一些未成年人在刚进入青春发育期就离开了学校,生理成熟早于心理成熟,两者之间的矛盾,使他们对异性充满好奇,渴望接触异性,心理也产生复杂的变化,甚至失去自控能力,从而走向性犯罪的道路。
四、辍学、肄业低龄化,法律意识淡薄。据统计,2017年响水院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作案时年龄达到16岁有2人,达到17岁27人,其中2名在校学生,27名无业人员。大部分未成年人初、高中辍学、肄业的情况较多,对有关犯罪的法律规定没有基本的认识,缺乏辨明是非能力,人生观,价值观受到社会影响大。未成年人心理比较单纯,心灵比较脆弱,承受能力和自制能力都比较差,在学校或者社会容易受不良风气侵蚀。一些学生过早地离开学校走向社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法律意识淡薄,容易酿成犯罪的恶果。
五、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监护缺位,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2017年响水院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各类违法犯罪案件17件29人,其中家庭情况为离异或单亲的有8人、父母双双外出务工1人,占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31.03%。在夫妻婚姻不和谐或者离异,往往缺失对子女的关爱、教育。而没有父母双方完整的呵护、管教,未成年人在感情上会放任、不满;在行动上会无束、无虑。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不能就案办案,要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帮其改正。在办理每个未检案件背后,承办人更应该关注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惩罚不是最终目的。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正确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挽救教育才是初衷。积极开展心理测评工作,将心理测评工作逐步推及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督促家长监护到位,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顺利融入社会。二、加强在校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联系实际情况,以案释法,结合真实典型案例讲解容易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进一步增加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三、积极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体系。协同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在诉讼环节中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招募志愿者对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一对一帮教,进行定期回访家长和老师,掌握其思想动态,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学校和社会。四、明确法定监护人职责,开展监护人法制教育,促进监护人积极履职。有些未成年人父母长期外出打工,也有未成年人父母关系不和,双方既不解除婚姻关系,也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给未成年人造成不利的生活成长环境。通过对法定监护人开展法制教育,帮助监护人提高教育技能。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可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关爱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剥夺其监护权利;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定监护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响水县院案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