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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频频向化工企业“敲竹杠”索要“封口费” 亟需多方发力源头打击
2018-11-12 09:24:00  来源:
      2017 年以来,盐城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办理地方恶势力以“举报排污”方式敲诈勒索化工企业案件 13 18 人,其中 11 在当地横行霸道,多次因打架、盗抢、吸毒、赌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被害企业 15 家,多为地方民营企业,涉案金额高达 670 余万元。此类案件给相关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亟需多方合力从严打击。

经调研,该类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化工企业排污不合规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15 家被敲诈企业均为化工、颜料等排污企业,需要依照规定标准进行排污,但部分企业曾经存在非法埋设排污管道等问题。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这一“把柄”,寻找甚至挖掘地下排污管道,采用电话或中间人传话等方式,要求被害企业出钱“封口”,否则向环保等部门举报企业违规排污。如杨树华等三人计议以举报之江化工排污为由向该厂索要钱财,后在之江化工的围墙边上寻找、探挖排污管道,并以此敲诈企业 12 万元。 二是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企业“后顾之忧”轻易得逞。 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化工企业生存空间被压缩,被害企业因害怕当地居民集中闹事、或被举报导致停产以及影响企业声誉等因素,大多会选择“破财免灾”,而且 13 起案件中只有 3 起系被害单位主动报案,其余 10 起案件中企业管理者均妥协让步,无成本高回报的诱惑,导致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重复作案,甚至恶意效仿, 15 家涉案企业中有 13 家被敲诈后作出妥协,给予钱财,其中某企业先后被敲诈 4 次,损失 130 余万。 三是由敲诈勒索衍生出强迫交易导致“犯罪升级”。 个别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已经不满足于敲诈勒索,而是由一次性敲诈钱财转变为强行为企业长期供应原料或承做企业工程,犯罪主体和手段没有变化,但行为性质转变为强迫交易。如桑树楼等人以举报之江化工排污为由,威胁该公司接受其纸箱供应,货值 200 余万元。又如桑万余等人以举报恒利达公司排污相要挟,强迫该企业与其达成燃油交易,长期向该企业供应价格高、品质差的燃油,货值 400 余万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 针对此类案件被害企业主动报案少的情况,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在化工企业集中的园区建立防控阵地,通过电话、微信、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获取犯罪信息。为举报开辟“绿色通道”,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严格保密,消除举报人后顾之忧。 二是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犯罪,完善案件从严从快办理机制。同时多部门联合进行源头防控,开展专项整治, 此类犯罪团伙尚未形成严密的组织前,将其消灭于“雏形”阶段, 有效铲除恶势力生存空间。 三是加强化工企业排污治污监管。 各地政府环保部门要持续加大对化工企业排污治污的督查和监管力度。检察机关要结合公益诉讼职能,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督促环保部门开展“清管”行动,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排污,避免给犯罪分子“钻空子”。 四是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 深入开展企业发展“护航”行动,法治宣传进企业,帮助企业增强“抵抗力”。同时结合普法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到双向警示作用,有效防范犯罪发生。

  (响水县院主报,综合射阳、滨海材料) 
  编辑: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