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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暴力”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呈现“四性”特点引发社会不和谐问题亟需源头引导综合治理
2018-11-12 09:23:00  来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系严重暴力犯罪。该罪典型行为为“拘束和禁闭”,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等近年来,响水县院受理了一类因索要自身正当债权而采取的“非典型性暴力”非法拘禁案件,合计714人。该类非法拘禁行为在罪与非罪的边缘,维权不当害人害己,所带来的社会不和谐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经调研,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索要自身债权,目的具有正当性。在受理的7起案件中,普通借贷3件,拖欠工人工资2件,“小银行”借款1件,高利放贷1件,均属于长期不能支付工资或归还借款,债权人索要欠款的正当目的。如潘恩亮等3人非法拘禁案,房产开发商拖欠包工头工程款三百多万元,工人工资无法支付,追讨5个多月,开发商失联,最终找到开发商,包工头和工人就将其“软禁”在工地宿舍内索要。 

二是“拘禁”手段松散,暴力非典型性。与典型的非法拘禁手段不同,此类案件行为人在找到被害人后,大多采用尾随被害人去借钱,或将被害人限制在咖啡馆、宾馆房间或自己家中,被害人可以随意与外界联系,但不得离开,限制行为较为松散,偶尔有殴打行为。如韩青诚非法拘禁案,多次至债务人的经营门市、咖啡馆、甚至派出所等开放性场所、公共场所商谈债务问题,长时间限制债务人离开,最后一次债务人报警案发。

三是处罚轻缓,犯罪认定边缘性。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14人中8人被提起公诉,2人未批捕,3人被不起诉,1人移送单位撤回。被提起公诉的8人均被判处二年以下缓刑,其他案件未起诉的原因,大部分系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限制的证据不足,个别案件因拘禁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如王美兵等3人非法拘禁案,找到债务人后,债务人主动要求至嫌疑人家中,期间被松散限制外出2天,从未想过要报警,也未要求离开。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债务人并未实质上被限制人身自由,最终作不起诉处理。

四是债权不能实现,引发社会不稳定性。司法机关介入后,债权人不敢再采取非法手段讨债,运用法律手段追讨债务,但案件的被害人均系负债累累的“老赖“,债权人即使判决胜诉,也只能得一纸空文,无法实现债权。因此,社会上又衍生出诸如“讨债公司”之类的地方黑恶势力团伙,运用非法手段逼债。如今年受理的王玉清等人寻衅滋事案,其纠集社会上一些地痞流氓,采用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手段,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先后向40余人追讨“小银行”或个人陈年烂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统一标准区别打击。近年来,社会上一些非法“小银行”倒闭、投资失败等经济因素,债权人讨债成为一个难题。而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往往是经济、民事纠纷与违法犯罪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公检法需制定统一的入罪标准,根据具体案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利益性质、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严格界限,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是源头引导法律维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选取典型案例,现场、媒体、自媒体等多种方式以案释法,从源头引导群众学法、懂法,认识到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以身试法,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权益,最终不仅不能维权还使自己身陷囹圄,害人害已,适得其反。

三是惩处“老赖”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消除“非典型性暴力”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必须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法院系统在执行难问题上应进一步采取信用删除、权利限制、利益捆绑等多种措施,重惩“老赖”,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也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为群众实现债权提供良好环境。

 

(案管中心  孙艳艳)

  编辑: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