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众型非法集资案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案发时间跨度长,自行发现难。
据统计,响水县院办理的28件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均是因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归还被害人借款及利息或资金链断裂后犯罪嫌疑人逃跑而案发。从办理的的案件来看,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资金断裂之前大多能按期支付被害人的借款和利息,犯罪行为难以暴露,而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此类案件也比较困难,因此犯罪嫌疑人涉众型非法集资的行为持续时间长,直到“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难以为继才案发,此时造成的损失已难以弥补。以徐某甲、潘某某等13人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为例,徐某甲于2010年5月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许可就在家中挂牌成立农民专业互助合作社,拉拢徐某乙、潘某某等人入股,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270余户涉众型非法集资10374万元。直至2017年4月18日,该案才由受害群众报案至响水县公安局,届时无法兑付的存款已高达1576.21万元。
二是多借政府支持之名,信访风险高。
随着民间融资的兴起,此类案件大多打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理财公司的名义,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经济犯罪活动。尤其是2006年国务院一号文件明确了“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后,农民互助合作社在全国农村蓬勃兴起。很多犯罪嫌疑人便打着专业合作社的旗号非法吸储。2014年至今,响水县院受理审查起诉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打着专业合作社的旗号的高达11件39人,占同类案件的39.3%。
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树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受国家政策支持,其集资活动也是政府支持项目的假象,而大多受害人为法律意识淡漠、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因此,在血汗钱无法追回后,受害群众情绪反应激烈,并且寄希望于政府追回损失。因此,到政府进行群体性信访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迁怒到政府,要求政府偿还投资款。部分群众多方上访,信访风险较高。例如响水县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张某某等5人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中,五名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1月29日经响水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响水县民政局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合资挂牌经营响水县某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收周围居民263户到合作社存款达1486余万元。所吸存款被五人高息放贷难以收回,存户存款无法兑现后。众多受害群众聚集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风险。
三是案件涉及面广,案件办理难度大。
此类犯罪一般均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初期也会按时支付利息,直接或间接通过熟人介绍,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极强。响水县院办理的28件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多则一亿多,涉案群众从20人到300余人不等。被害人有农民、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甚至一些基层干部也涉及其中。他们少则投资三、五万,多则几十万,呈现出家族式、亲朋式“连锁”反应态势。该院 2015 年办理的施某某非法集资一案,犯罪嫌疑人施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许以月息1.5至3分得高息为诱饵,通过其本人及亲友非法吸收存款达2792万元,。至案发之日只偿还167.1万元,尚有2624.9万元无法偿还。
此类案件由于涉案金额高,受害群众广,虽然案件事实清晰,但是案件办理却要综合考虑打击犯罪和保护群众利益并重,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一般办理起来耗时较长。据统计,响水县院办理的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经一次退查的有21件61人,占同类案件的75%,经二次退查的有10件30人,占同类案件的36%。
二、涉众型非法集资案多发易发原因剖析
一是经济环境层面;公众投资需求旺盛,催生民间借贷风生水起。
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到来,人们的收入也呈现持续增长状态。人们手中有了一定的闲置资金后,期待手中闲钱保值升值的投资需求也随之高涨。然而在人们的心中,银行利率太低,同高增长的物价水平相比,存钱到银行相当于变相贬值;基金、股票风险过高,可能一夜暴富也可能血本无归,高风险让人望而却步。在投资渠道较少或需要专业投资技能的情况下,出现了人们投资需求旺盛却缺乏合适投资渠道的尴尬局面。同时,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在此种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风生水起。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人们这种急切的投资心态,以高息为诱饵,以熟人介绍为途径大肆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法治意识层面;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盲目追求高回报陷骗局。
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大多为农民,年龄阶段以中老年居多。这些受害者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大多对经济学和金融法学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不能识别融资行为的合法性,易被鼓动盲目跟风投资。从响水县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中可发现,多数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不是太熟悉,对其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吸收资金用途、是否有偿还能力不是很知情,只是通过看到嫌疑人出手阔绰、开豪车,住别墅就认为他们很有经济实力,借钱给他们不用担心还款问题。在亲朋好友的带动影响及高额利息的诱惑下,盲目跟风投资,最终血本无归。
三是行业监管层面:主管部门监管缺位,民间融资鱼龙混杂留隐患。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高发易发,监管不到位是源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对融资的监管责任,然而银监会的监管对象为银行,证监会的监管对象主要为证劵公司,保监会的监管对象为保险行业。这些行业的融资行为大多较为正规,而涉嫌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个人和企业大多不受这些部门的监管,存在监管缺位和不力的现象。目前市场上尤其是农村存在很多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民间借贷公司,或者是虽经注册,但是没有融资资格,却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如一些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专业合作社等没有融资资格却通过发传单、微信营销、熟人带动等方式大肆吸储。而这些公司的非法活动在被害人报案之前往往没有部门监管,处于管理松懈和缺位的状态。
三、遏制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落实案件办理,多措化解信访风险。
为防止涉众型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 作为检察机关,应立足于检察职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的矛盾。一是引入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办案风险早应对。针对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受害群众较多,损失难挽回的问题,在办案中引入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对涉案金额、受害人数、挽回损失数额、被害群体诉求、社会舆情等敏感信息进行收集和研判,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重大敏感时段分别进行风险评估,提前排查出办案风险,并联合控申部门提前制定接访、舆情应对方案,共同化解信访矛盾。二是实行是人性化办案,维护受害群众合法权益。做好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受害人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工作,通过电话、门户网站、案管大数据平台等载体开展多元化法律告知,保障受害群众对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案件办理的知晓权。加强涉案款物管理,督促公安机关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尽量减少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三是多方联动防控风险,防止群体性矛盾激化。对该类案件引入联合防控机制。一方面积极主动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受害群众人依法理性维权。必要时邀请当地律师参与化解,充分发挥律师监督执法办案和促进矛盾化解的作用;另一方面主动与受害群众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及时沟通协调,合力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
二是加大以案释法,引导合理投资。
在加大对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应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工作,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与法律政策解读,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主动不参与、不宣传、不组织。一是以主题活动为依托,法治宣传进社区(村居)。将办理的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选取典型案例,配备生动有趣的漫画,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案件特征、作案手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并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进行提示,向社区百姓宣传防范非法集资。二是联合银行等部门,送金融理财知识进社区(村居)。联合银行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相关金融知识和理财常识,让群众了解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三是联合媒体,多形式开展“警惕非法集资,远离‘高息’诱惑”公益宣传。联合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采取多种形式以案释法,宣传国家和政府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律和政策,增强群众的法律、政策意识和识别能力,加强对群众理性投资的教育,预防出现亏损、心理失衡导致的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三是加强监管管理,源头防控非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