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团伙盗窃次数多,盗销勾结需严管。 该类案件作案人员相对固定,通常是企业所在地无业人员、农民、企业职工,犯罪时通常以团伙作案为主,持续时间长且作案次数多。为了更好的销赃,作案成员长期盘踞在一个地点,以收废品为掩护,形成盗、运、收、贩一条龙。如响水县院 2016 年受理企业被盗案 17 起,团伙作案 8 起,盗销一条龙 8 起。大丰区院 2018 年 1-8 月受理企业被盗案 13 起,其中团伙作案 4 起,盗销一条龙 5 起。 二是合同欺诈猫腻多,资金预付需严谨。 企业被骗类型主要集中在诈骗案和合同诈骗案两种,合同诈骗类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以工程需要交付保证金为名,骗取企业工程保证金。如亭湖区院 2017 年 -2018 年受理企业被骗类案件 4 起,全部系合同诈骗类,同时以骗取工程保证金为主。射阳县院 2016 年 -2018 年受理 5 起企业被骗类案件,其中 4 起为骗取工程保证金的合同诈骗类案件。 三是内外串通损失重,监守自盗需严防。 在查处的职务侵占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系公司职工,多为内外勾结的作案方式,通过相互利用、利益均分的办法共同实施犯罪,他们利用监管缝隙,采用夹带、私藏、侵占等手段实施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如响水县院办理企业员工与物流驾驶员联合实施犯罪的案件 8 件,企业员工与收赃者共谋实施犯罪的案件 6 件,企业员工挪用资金案件 3 件。 四是化工企业留把柄,黑恶势力需严打。 受理的企业遭敲诈勒索类案件,敲诈企业多为化工、颜料等排污企业,这些企业有的存在非法埋设排污管道等问题。犯罪分子正是抓住这一 “ 把柄 ” ,寻找甚至挖掘地下排污管道,采用电话或中间人传话等方式,要求被害企业出钱 “ 封口 ” ,否则向环保等部门举报。因涉案化工企业在面对此类犯罪时,大多选择妥协,导致此类犯罪频发,并遭当地居民恶意效仿。如响水县院 2016 年以来受理敲诈勒索企业 11 起,均系化工排污企业,企业相关损失高达 600 多万元。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从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成立涉企案件专业化办案组,对涉企类案件做到依法快办,提高办理涉企案件效率效果。严厉打击地方恶势力犯罪,对于敲诈勒索企业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有效铲除恶势力犯罪生存空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聚焦侵害企业的多发犯罪,集中办理一批涉企案件,形成打击犯罪有力震慑。 二是帮助涉案企业封堵漏洞。 在重点企业设立 “ 企业维权岗 ” ,提供法律咨询、查找工作漏洞、协调劳资矛盾,为企业发展消除隐患。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制度缺失、监管不力、员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和释法说理。 深入案件多发企业,对企业内干部职工进行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化工企业非法排放 “ 三废 ” 问题,对群众进行法治宣传,引导群众以正确的方式处理问题。联合环保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切实保护地方碧水蓝天,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