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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环境资源犯罪多发高发 盐城检察机关建议从严打击加强治理
2019-11-13 15:51:00  来源: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的深入推进,区域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呈高发态势。2014年至今,盐城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2件43人,起诉202件382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多发高发,严重损害了良好宜居的生活环境,并引起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应引起充分重视。

  据调研,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特点主要有:1.犯罪类型集中,发案时间聚集。盐城地区近几年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较为集中,主要涉及罪名7 个,分别是污染环境罪11件5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5件33人,非法狩猎罪139件191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件5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5件15人,盗伐林木罪6件10人,滥伐林木罪23件76人。在犯罪时间上,部分犯罪案发时间聚集,如非法狩猎犯罪多发生于夏季夜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多发于禁渔期。2.犯罪呈团伙化现象,共同犯罪比例高。全市办理的202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80件为共同犯罪,犯罪人员有明显分工情况,如盗伐林木案通常是组织者雇请民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污染环境犯罪多是企业为节约成本,明知施工处置人员无资质而让其处理废弃污染物,共同犯罪特征明显;非法狩猎犯罪多以夫妻、亲属等血缘关系为纽带进行共同犯罪活动。3. 案件黑数大,作案手段猖獗。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一般作案方式简单,毁灭罪证容易,加之环保、林业、公安等执法部门巡查难以全覆盖,导致大多数犯罪案件未被查办,存在较大的黑数。有的犯罪案件作案手段十分猖獗,如盐城地区办理的高检院督办的“张百锋等人污染环境案”,犯罪分子通过在船上安装暗管,从扬州一路排放有毒污染物至盐城,严重污染了沿河当地环境。4.社会危害滞后,潜在损失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发生后,生态环境平衡遭到破坏,给国家、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整治、恢复生态,进一步给国家资源造成损害。因生态环境破坏,继而引发的饮用水污染、土壤层破坏、空气质量下降等问题,引起群众不安、恐慌甚至群体性事件,产生复杂、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5.治理手段单一,背后渎职犯罪易忽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往往存在渎职犯罪“黑手”,涉案部门和人员主要为林业、环境监管、水利、国土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因环境资源案件多涉及地方利益,有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甚至是地方党政领导为推动经济主动实施,导致案件发现难、立案难、查处难,致使相关渎职犯罪的办理效果不佳。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原因主要有:1.经济利益诱惑。一些企业、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实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如有的企业为降低污染处理成本,将污染物交给无资质人员处理;有的村民因夏天青蛙等野生动物市场需求旺盛,夜间偷偷猎捕导致非法狩猎案件高发;有的渔民和行政人员相互串通,钻政策的漏洞,在禁渔期先交罚款后捕捞,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和渎职犯罪。2.监管机制缺失。由于人、财、物等因素局限,环境资源保护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如环保部门监测设施不完备,监测点覆盖范围不全面,对部分河流海域的污染监测不到位,有时即使发现了,因排查难度较大,污染物数量不好统计,最终导致案件未被处理。另外,环保、林业等部门聘请的护林等人员因工资待遇低、本身素质不高,时有弄虚作假情况,给违法犯罪的发生留下了可乘之机。3.刑事处罚偏轻。当前,对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处罚普遍较轻,以罚代刑现象比较严重,盐城办理的案件最重被判6年有期徒刑,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和罚金刑的占判决总人数的97.8%,其中单处罚金占判决总人数的55.6%,刑罚处理偏轻,无法对犯罪分子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经济收益与犯罪成本严重不对等,导致此类犯罪屡禁不止。4.法制宣传不够。当前,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主要是发放宣传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等,社会效果没有完全体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入罪标准不了解,一些违法行为甚至明目张胆进行,如向主要取水河道排放污染物、随意捕捉野生保护动物、擅自改变绿化用地规划等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提高综合治理实效。环保、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应整合执法资源,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吊销执照、行业禁止等惩罚措施。要重点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高发地区,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坚决避免以罚代刑现象。二是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加大打击犯罪力度。要完善相关环保法律,适当加重提高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刑罚,增加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代价和成本。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重点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等重大案件,同时还要加强犯罪源头治理,严惩珍贵野生动物购买方、需求方,遏制违法犯罪的产生。三是探索公益诉讼制度,发挥检察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应探索完善提起公益诉讼机制,对民事环境案件和行政申诉案件优先办理,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及时督促环保部门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提起诉讼,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强化检察监督,积极从环境资源遭破坏的现象背后挖掘监督线索,严肃纠正、查处背后失职渎职、执法司法不公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环境保护共识。要提高群众参与保护环境资源的热情,鼓励群众举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增强打击犯罪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校园活动,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法律后果、维权途径及预防方式等方面进行宣传,让保护环境资源成为群众的普遍共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环境、共建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