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如果将所有纠纷不加区分地纳入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审理、裁决,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最终由纳税人承担,因此,诉权的行使必须具有一定的利益,无利益即无诉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具有诉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上诉要件,包括:1.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范围,即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和判决;2.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和判决;3.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适格,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应当是一审诉讼当事人;4.上诉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即判决的上诉期间是15天,裁定的上诉期间是10天;5.上诉须递交上诉状;6.依法及时交纳上诉费用。但上诉要件中依然未规定极为重要的上诉利益,当事人只要表示“不服”,均可提起上诉,法律对“不服”未作任何限制。上诉权作为诉权的延伸亦应以存在利益为前提,否则,使一些不应上诉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会浪费审判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延长诉讼周期。因此,为限制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而提起上诉,提起上诉除应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上诉利益。
上诉利益是诉的利益在上诉阶段的具体表现,又称不服利益,是指一审法院作出的对于当事人不利的裁判,可由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的部分或全部裁判结果。也就是说,一审裁判否定了当事人在一审中诉求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为了使这些被否定的利益获得救济,法律才有必要为当事人提供上诉的机会。正因如此,这些被否定的利益才被称为上诉利益或不服利益。
诉讼程序是在审判权的主导主持下推进完成的,上诉权作为当事人诉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不能任其对国家审判权进行挑战和评判,两者并非处于同等地位,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凸显其权威性和主导性。
同时,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人们对司法的普遍疑虑,是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公信力或者公信力流失的结果。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这不但代价过高,而且往往与解决争执的目的不沾边。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不仅体现为一种解决的结果及其公正性,更体现为这种结果所赖以产生的方式和公正性。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其解决纠纷如果是在正确运用程序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则不论其裁判的内容如何,至少已经达到了程序公正,这样就足以产生既判力,进而要求法院自身及当事人都绝不能轻易动摇裁判的事实及确定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