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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伤情确定的评判标准
2022-05-26 16:4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第三人许某出生于2001年12月19日。2017年7月10日,许某在原告某某咖啡馆处填写入职表,在公司领导意见一栏注明:未成年人不同意入职,2017年7月10日,吴。该入职表有许某签字。当晚,许某在后厨抬垃圾时摔倒在地,后经医院检查报告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7年11月15日,许某向被告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自述、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2018年3月12日,某某咖啡馆以其认为其与许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区人社局申请中止工伤认定。同日,区人社局经审理后,决定对许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中止工伤认定。2019年12月23日,许某向区人社局申请恢复工伤认定。2019年12月27日,区人社局向许某及某某咖啡馆发出《工伤认定恢复审理通知书》,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申请审理程序,并分别送达双方。2019年12月30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判定通知书,载明:2017年7月10日,许某在某某咖啡馆工作期间,在咖啡馆后厨抬垃圾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足受伤,其受伤时未满16周岁,判定许某于2017年7月10日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某某咖啡馆对涉案判定通知书不服,于2020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判定通知书。

  【评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伤情进行确定时,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进行审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审查诊断证明所记载的内容与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情节是否有内在联系,首先应从形式上审查该诊断证明是否是对受害人的伤势病情所作的诊断证明,还要审查其内容是否与案件情况相符合,看诊断证明记载的伤势病情是否与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情节是否有内在联系,能否证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情况;(二)审查医疗诊断证明书作出的诊断结论是否科学、真实,有无伪造,为确保诊断证明的客观真实性,要尽可能对职工伤势病情进行直接观察,看是否与诊断证明书的诊断结论相符,还应提取有关的医疗文件、医疗材料,如病历、住院记录、X光片、心脑电图记录等,同诊断证明书相对照,看有关病志与诊断结论是否吻合,有无矛盾;(三)审查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制作者有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相应资格及其医术道德;(四)审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的时间;(五)审查医疗诊断证明之间有无矛盾;(六)综合案件中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看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应查明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深入调查研究,合理地排除矛盾,弄清事实。应尤其注意将医疗诊断证明同鉴定结论相比较印证,以确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伤情状况,综合作出认定。

  本案中,被告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涉案判定通知书的法定职权职责。区人社局在涉案判定通知书和本案答辩状上都认定许某系“左足受伤”,该认定与原告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DR检查诊断报告、医院病历、出院记录等医疗材料结论中“左股骨颈骨折”的医疗诊断结论严重不符。被告区人社局在第三人许某具体伤情这一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迳行作出涉案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判定通知书,并责令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判定。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