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5月,持卡人吴某收到手机诈骗短信后,在显示未经核实的虚假银行网页上,按照诈骗者的提示,先后填写了账号、取款密码、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并在收到短信后将验证码提供给了诈骗者,后信用卡被盗刷,造成吴某实际损失29979元。
【评析】
吴某造成损失的原因是自身缺少生活常识、轻易相信他人,从而导致钱款被骗。但吴某是否有权利要求银行进行赔偿,对该问题存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吴某未能认真核实银行的真实身份,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信用卡被他人盗刷,骗取吴某钱财的是诈骗分子,银行既非侵权者、也非受益者,吴某受到的损失应当由真正的诈骗者赔偿,故银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虽然吴某对自身的损失存有较大过错,但银行作为发卡行,面对吴某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对金融网络服务存在的风险及信用卡不当使用等方面,未能尽到必要提示及特别说明的义务,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本案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即评价银行在与吴某履行服务协议的整个过程中是否存有过错,若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若存在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及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给予支持。但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吴某在收到诈骗短信后,在诈骗者的步步诱导下,因自身过错给诈骗者提供了信用卡的个人隐私信息,从而使他人诈骗成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在开通移动支付业务的验证短信中未尽到详尽提醒义务,未全面告知持卡人相关业务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信息,作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银行,在如何确保卡内资金安全和防范消费者用卡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银行对自身提供的服务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20%的盗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