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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出现重大困难可认定无效
2022-05-26 16:4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患有慢性疾病需常年服药,且无法从事一般体力劳动,无收入来源。张、李二人育有一子,现正就读高中,家中开支主要靠张某打零工维持,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李某有两个哥哥,父母早年去世。李某的父母在城郊有一套自建房产,一直以来由李某的两个哥哥对外出租。2021年9月份,上述房产因旧城改造面临拆迁,经拆迁部门委托评估,该房产价值数十万元。李某考虑到自己外嫁多年,且该房产一直由两个哥哥打理,两个哥哥也不同意自己参与分割拆迁款项,李某便出具书面承诺放弃继承。张某在得知李某放弃继承后表示反对,并主动找李某两个哥哥要求参与分割拆迁款,但被拒。张某于2021年11月份诉至法院,张某以李某放弃继承导致其履行对妻子的抚养和对子女的教育等法定义务出现重大困难,要求确认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的两个哥哥按法定继承份额返还拆迁款。

  【评析】继承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主体之间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权的享有具有特定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其所放弃的实质是一种财产取得权,这种放弃行为可能对继承人后续的生产、生活,甚至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影响。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因放弃继承而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出现重大困难的,这种放弃行为直接产生了法益上的负面效应,能够产生相关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笔者以为,通常情况下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出现重大困难等情形的,其关于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主张,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李某患有疾病无收入来源,家中有子女就学,张某一人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李某放弃继承,直接导致张某履行夫妻扶养、子女教育等法定义务,维持家庭生活出现重大困难。基于上述考量,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可以参与遗产分配。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