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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廉政纪律公示
2022-04-11 15:14:00  来源:响水县检察院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县委联动巡察组自2022年3月18日至6月10日,对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为期80天左右的常规巡察。县委联动巡察组及巡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盐城市委巡察工作人员“六个不准”纪律规定》、《响水县委巡察工作六个严禁》等规定:

盐城市委巡察工作人员“六个不准”纪律规定

1.不准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2.不准对巡察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擅自表态。

3.不准推诿、搪塞信访举报或群众咨询事项。

4.不准在被巡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6.不准接受被巡察单位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借巡察调研之名旅游或变相旅游。

响水县委巡察工作“六个严禁”

一、严禁泄露问题线索、巡察结果等巡察工作秘密。

二、严禁利用巡察工作牟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禁在巡察期间参与可能影响巡察公正的相关活动。

四、严禁接受被巡察单位宴请、礼金、礼品等,或在被巡察单位报销费用开支等。

五、严禁在巡察期间擅自变更县委巡察办指定的地点用餐和住宿。

六、严禁巡察人员超越权限,不经集体研究擅自做出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的决定。

请被巡察单位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发现巡察组及巡察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请及时举报。举报及联系方式:中共响水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0515-81589010(电话),xsxwxcbgs@163.com(电子邮箱);响水县纪委监委干部管理监督室,0515-86881719(电话)。

中共响水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