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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司法体系防治校园欺凌
2024-06-13 09:19:00  来源:正义网

  4月26日,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召开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提出要“深入实施学生欺凌防治专项行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对所有中小学校开展一次‘起底式’大排查。面向师生、家长定期开展法治教育、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训”。

  在防治校园欺凌中,刑事司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探讨刑事司法应对校园欺凌的路径是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应有之义,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的必要之举。

  校园欺凌包括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网络欺凌、社交欺凌、财务欺凌等类型,发生在校园内外,是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且呈现低龄化趋势。刑法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进行梯度式设计,即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8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在依法保障罪错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全力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现有罪错未成年人惩治机制来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专门矫治教育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执行严格程度不同,实际执行效果亦不甚理想。为进一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笔者认为应从准确把握追诉标准、区分罪与非罪、优化处置程序和加强前端预防等方面完善刑事司法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一是准确把握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诉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追诉标准具体涉及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同时辅之以程度要件和程序构造,只有达到“情节恶劣”和经最高检核准时,方可对涉罪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全面考察罪错未成年人的作案动机、行为手段和主观态度,尤其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予以精细化、个别化考量。今年4月,最高检依法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体现出检察机关对于追诉标准的严格准确把握,有利于以刑事司法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二是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欺凌行为,要在依法审查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着重发挥刑法的保障性功能。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具有不同于成年人故意犯罪的显著特点,因此要准确识别欺凌行为的法律性质,从严把握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确定的预防和矫治教育措施,采取多元处遇机制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上述规定属于校园欺凌中的财物欺凌,相关司法解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索取少量财物的特点,结合立法目的对犯罪成立进行限缩性解释,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是优化处置程序,将严重校园欺凌的调查处置全面纳入刑事司法体系。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校园欺凌案件中,即使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严重校园欺凌行为本身符合相应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对严重校园欺凌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难以得出公正的处理结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主要以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进行刑事立案,这一标准难以涵盖上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因年龄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将严重校园欺凌行为排除在刑事司法体系之外,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而言,难以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对于罪错未成年人而言,可能因专门矫治教育的审查程序缺失和罪错行为的调查结果偏差,难以达到预期帮教效果。总而言之,只有将符合构成要件、仅因年龄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校园欺凌行为纳入刑事司法体系,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四是加强前端预防,完善刑事司法配套机制,压实防范校园欺凌的家庭责任和学校责任。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发生空间通常在校园及其合理的辐射区内,具有长期反复性和对象固定性等特征。家庭和学校是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第一道关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监护职责。上述规定是家庭参与防范校园欺凌的重要依据,同时属于法律义务,必须加强宣传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专门规定了学校应对校园欺凌的处置措施,明确要求学校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制止欺凌行为并根据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于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则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上述制度设计为校园欺凌的分层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实现了防治校园欺凌“家庭—学校—司法”的有机衔接,是刑事司法介入严重校园欺凌的必要前提和有效保障。

  (作者分别系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