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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24-04-11 10:43:00  来源:正义网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促使判决、裁定得到公正、及时、有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明确了民事执行监督贯穿于民事执行活动全过程。

  2021年8月1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执行监督所针对的违法情形、监督程序和调查核实机制,对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实践中存在一定阻碍,检察机关在开展这项工作时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检法两院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认识尚未完全统一,沟通协作机制仍不健全。实践中,由于在认识上存在差异,部分法院接受监督的意识较为薄弱。一些执行法官认为检察监督增加了其工作量,因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有所抵触。此外,部分法院对监督措施的处理和回复也往往采取回避或否认的态度。但在目前背景下,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法院的认可与配合。

  其次,案源不足问题仍然突出。民事执行监督的启动方式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院依职权监督为辅,但目前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的案件数量不足,而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占比畸高。从当事人角度来说,检察机关对此项职能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不多,导致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职能不甚了解。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检察人员的线索发现和职能宣传能力仍然不足。即便是目前办理较多的依职权监督案件,大多也是检察机关在案件质量评查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中通过批量调卷的方式发现并纳入监督范围的。

  再次,民事执行监督的质效还有待提升。实践中,民事执行监督的人员力量与监督需求不匹配。比如机构设置不完善,办案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仍需要进一步提高等。现有的民事执行监督手段难以发现法院的深层次违法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调查核实手段主要有三种,即调阅执行卷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以及向法院书面了解情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增加了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副卷的规定,在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时,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尽管法律规定在逐渐完善,但只有原则性规定,仍缺乏具体细则及制度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拟提出以下对策,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检法两院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做到对重大、敏感执行案件互通有无;建立执行监督案件联合听证机制,共同解决难点、热点问题,达到联合息诉、化解矛盾的目的;建立长效工作联络机制,保证监督的顺利开展,如建立检法两院定期召开民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有关民事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加强执行监督案件信息反馈,提高监督力度,保证监督质量。同时,要强化保障机制,确保执行监督的作用落到实处。检法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目的是共同做好执行工作,营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检察机关应秉持谦抑性监督原则,在保持民事执行权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监督,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二是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数字检察监督模型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应积极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多样化调查核实手段,从调查中发现监督线索,扎实推进民事检察办案工作。通过强化对民事生效裁判、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有针对性地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对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同步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为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一体化、常态化运行,基层检察院可研发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协作模型。同时,省检察院可积极参与省委政法委牵头的政法智能化工作,对接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等4个大数据系统资源,各级检察机关直接对接相关行政部门数据,不断推进政法数据共享,丰富数字检察建模资源。

  同时,应加强职能宣传,提升民事检察知晓度。一方面,可以通过“两微一端”等平台宣传民事检察业务、典型案例等;另一方面,可通过开辟专栏、举办讲座、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民事执行监督职能,使广大公民真正了解执行监督对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三是更新监督理念,培养专业人才,提升执行监督能力。应树立全面监督理念。检察机关不能仅仅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监督请求开展工作,还应依法延伸监督触角,由对程序违法的监督延伸到对实体违法的监督,由对事的监督延伸到对人的监督,从而达到监督“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要围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精准抓住问题症结,结合监督的法定性和必要性,灵活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等方式,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或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要做到精准监督,离不开专业人才培养,这就要求在人员配置上要保证数量,并且尽量将熟悉或者擅长民事执行业务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民事检察部门。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能。如,定期组织各类培训、讲座或竞赛等活动,督促民事检察人员边干边学,使其正确理解并掌握相关的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从而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文书说理的能力;与法院执行庭联合开展学习和研讨,分析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明确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此外,要重视法学专家对疑难问题的理论指导,检察机关可以尝试与本地高校合作,如遇疑难案件可向法学教授、专家学者寻求指导。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