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董某开始在某网站登录彩票公司软件购买彩票。2016年初,董某帮娄某开设彩票投注户头,并代娄某运作资金,双方口头约定合作分成,当天结算分账,亏损自负。娄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至董某账户。2016年年底,双方合作关系破裂,核对资金解散。但娄某认为,自己给董某资金约100万元,却只返还80万元,而且还有彩票盈利部分未返还,董某应该还欠自己65万元。随后,在杭州某派出所调解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写明董某向娄某共借款65万元,并分期归还。
2017年4月,娄某持协议书及银行转账记录,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董某,法院判决支持娄某诉请。董某不服,认为协议书是娄某胁迫其签订的,后申请再审,但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董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于协议书签订的基础债务是否合法,究竟是民间借贷之债还是非法之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与娄某签订协议书,确认尚欠娄某借款65万元,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且有娄某提供的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至于协议书签订的基础债务合法与否,因董某举证不足,无法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而董某与娄某签订协议书的基础债务系非法债务,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娄某诉请应被驳回。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董某与娄某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债务应当确定为有高度盖然性证据的非法债务,且涉嫌犯罪。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即是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规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具体到本案,董某提供了其在某网站登录彩票公司软件购买彩票过程的公证文书、董某接受该公司培训操作如何购买彩票、2016年董某银行账户频繁汇入该公司账户资金高达230余万元,这些证据都能说明董某确实在2016年操作购买彩票。结合娄某称涉案款项是借给董某购买彩票,以及董某在2016年曾陆续汇39753.83元、10238.58元、7053.2元等类似于返利的款项给娄某,可见,董某代娄某购买彩票并交付返利的事实更具有高度盖然性。
而董某登录的某网站并非官方备案网站,彩票软件公司也因诈骗曾被公安机关调查,董某代娄某购买该公司彩票的行为本就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基础债务是非法之债,协议书也应无效。
本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再审认定双方通过网络合作投注彩票,某网站系非法网站,案件可能涉嫌犯罪,于2020年9月9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娄某的起诉。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