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肖新喜在《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发表《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社会化》一文,对婚姻家庭编社会化作如下界定:以维持家庭关系稳定和谐为目的,婚姻家庭编规定相当数量以调整社会权力介入家庭生活关系为内容的规范,并形成体系,进而使其兼具社会法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社会法的功能。
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可平衡“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关系,能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者合法权益。第一,社会化能预防家庭侵权行为的发生,实现对弱势家庭成员权益的事前保护。社会权力介入婚姻家庭关系是对家庭自治的弱限制,因此,婚姻家庭编可以授权社会权力以优秀家风培育、家庭矛盾化解等方式介入家庭自治,预防侵害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等家庭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社会化符合婚姻家庭问题解决的“非合理性”本质,能在保持家庭关系和谐之基础上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家庭问题往往导致弱势成员的权益遭受侵害,而社会权力可发挥熟人优势,充分利用人情、村规民约以及家庭道德风俗等非正式约束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助其复原情感,以“脉脉温情”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妥适保护家庭弱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