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指出,在民法典中设立债法总则,规定一些债的基本规则,从而使民法典体系更为完善。但立法机关经过反复研究,决定不设置债法总则编,而使合同法总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一决定也具有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便于法官适用法律。一方面,从立法层面来看,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制定过独立的债法总则,而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显然是考虑到法官法律适用的习惯和便利,另一方面,设置债法总则确实有可能导致法律规则层层嵌套。债法总则主要也是调整交易的规则,其可能与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以及合同法的内容发生重复。二是维护合同法总则规则体系的完整性。合同法总则的规则体系具有完整性,它是按照合同发生及发展的时间先后顺序而构建的,合同法总则的规则涵盖了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以及违约救济的全过程。三是顺应民法的债法制度以合同法为中心的发展趋势。从债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现代民法出现了所谓“合同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即在立法层面将合同制度视为债法制度的核心,同时将合同规则类推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之中。
王利明: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2022-02-14 18:38:00 来源:正义网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