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利束,是指包括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决定、查询、更正、复制、删除等权能在内的一组权利集合。我国民法学界通常将权利束的性质理解为个人自主控制范式下的民事权利,并将其解释为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能。这种理解对个人信息权利束的性质和功能存在一定的误读。从权利性质看,个人信息权利束是国家履行积极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对个人进行赋权的结果,本质是国家在“保护法”理念下赋予个人的保护手段和工具;从功能上看,个人信息权利束既是个人制衡信息处理者的工具,也是国家对数据处理者的规制策略。从国家保护和规制策略视角理解权利束的性质和功能,有助于更好地建构“保护法”理念下公正、透明、理性的数据治理公法秩序,促进数据治理体系的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作为国家规制策略中的工具性权利,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实践展开,首先需要注重程序正义下个体的知情、参与和双方的交涉促进,同时在分配正义下合理配置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断发展和提升国家的规制理性。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