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之债务清偿责任的新规,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简言之,据《民法典》1064条,此次修法确立了“共债共偿”的原则,即只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夫妻双方才均有清偿义务;一方个人所欠之债务,另一方则无偿还义务。那么如何认定债务是否是夫妻双方之共同债务呢?《民法典》的精神强调“共债共签”或者“共债共用”,即共同债务的发生须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这一新规之所以引发社会热议,主要是因其对于社会与司法实践产生了颠覆性的变革。长期以来,诸如丈夫去世、离婚甚至失踪、躲债之后,完全不知情的妻子被迫背负清偿巨额债务之类的社会新闻屡见不鲜;在中国人朴素而传统的法律意识中,“父债子还、夫债妻偿”的观念似乎是根深蒂固、甚至是天经地义的。
由此,我想到了一出京剧《武家坡》。这折戏是传统京剧《红鬃烈马》中的一折,剧情于史无据,一般认为大约兴起于清代花部(除昆曲以外的地方戏曲剧种)兴盛之际,来源于一部鼓曲《龙凤金钗传》,讲的是丞相之女王宝钏与落魄花郎薛平贵的爱情故事。《武家坡》说的是薛平贵因战争失落西凉国十八年,因缘际会成了西凉国的国王,得到王宝钏的血书后,想起自己的发妻,回转长安,最终夫妻团圆。可恶的是,薛平贵自己在西凉国另娶代战公主,却怀疑王宝钏的贞洁操守,于是假托平贵同伍军人,谰言平贵欠自己纹银二十两,将妻子典卖,对宝钏百般试探,有如下的对话:
薛:啊,大嫂,我来问你,有道是这父债?
王:子还。
薛:夫债呢?
王:妻……
薛:妻怎么样啊?
王:妻……妻不管哦!
薛:啊呀她倒推了个干净,只怕这汗么,还要出在病人的身上啊!
作为一出久演不衰的经典作品,这一个情节无论何时、何地、何人演出,一直被保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至少在清中期以后,社会普遍的法律观念对于婚姻关系中一方负有清偿另一方债务的义务与责任这一观念,似乎并不以为忤。那么,考察具体的法律规范,传统中国社会的夫债,妻子究竟要还还是可以不管呢?
以《武家坡》设定的时代背景唐朝为例,《唐律》有专条规定债务不履行的刑责:“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却没有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负有连带履行债务义务的具体规定。到了宋代,法规范层面开始有了“保人”制度,《宋刑统》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也即是说,北宋时期的“正律”中开始出现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人负有偿债义务的规定,但此时的规定并不是基于婚姻、血缘的家族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而是基于契约的保人连带责任,类似于今日民法学中的保证人制度。明、清律中关于债务问题的规定也多与唐律相类,由此可见,在传统中国的正律系统内,似乎并没有“夫债妻还”这样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实践层面却呈现出与条文规定不尽相同的现象。
仍以唐朝为例,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不少是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在这些借贷契约中常常有“父债子还”“夫债妻偿”的条款,甚至形成了“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替偿”之类的文书惯用语。如《唐乾封元年(公元666年)郑海石举银钱契》中写道:“若郑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收后保人替偿”;《唐乾封三年(公元668年)张善熹举钱契》中亦有“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保人上钱使了”等语,明确在债务人物故后,其妻子儿女仍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足见在传统社会的法律实践中,“夫债妻还”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与观念,虽不为国家立法所明示确认,却也行之经年,未为禁止。
窃以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法规范与实践之间的落差,大略是历代正式的法典本质上还是刑律,对于婚姻、田土、钱债之类的“民间细故”,除了危害皇权统治或者颠覆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根本伦理的重大犯行,一般都交由民间社会自理,相关规范比较粗疏,并未出现“夫债妻还”还是“夫债妻不管”这样非常明确地对于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具体规定。但民间社会长期实践所形成的“夫债妻偿”法律观念却切实存在,及至晚近,遗绪仍在。
此次修法,在吸收最高法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精神的基础上,让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对于非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一句“夫债妻不管”,进一步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