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哲学家,又涉足政坛,官至权力仅次于国王的大法官。黑格尔曾指出:“有很多有教养的人,对人们所关注的种种对象,如国事、人情、心灵、外界自然等等,曾根据经验,根据一种有教养的阅历,发表过言论,进行过思考。培根也就是这样一个有教养的阅世甚深的人。”其中,培根对贿赂也有过深刻的见地;晚年还因受贿受到议会的弹劾。听听其所论,看看其所为,想必于今人也会有所裨益。
1.
贿赂往往与权力相连,而掌权者易犯的过错之一就是受贿。培根认为:“掌权者易犯的过错有四点:延误、受贿、蛮横和被欺惑。”“矫治贿赂的恶习,除了杜绝下属接受不义之财,也决不给那些行贿者恩惠和利益。”行贿是为了得到更多或额外的好处,不给行贿者恩惠和利益可以杜绝贿赂之要害,培根可谓深知行贿者之心理。
位高权重者,受人关注,培根认为,掌权者仅“使人知道你不仅反对受贿,而且憎恨行贿者”还不够,还应避免纳贿之嫌,“不能给人留下你可以用财物收买的任何疑点”。比如,“如果对某件先已决定的事情,无明显理由突然改变原则或意图”,那就要把这样做的目的以及改变的原因公布于众,以免“引起主管者因收受了某种贿赂而改变意图的嫌疑”。掌权者“讲私情没有好处。它使人为了得到一块面包而破坏法律”。还有,仆人或亲信由于与有权势者的关系密切,“常常可以成为通向贪污受贿的秘密渠道”,也是掌权者应注意之处,因为“有些仆人狐假虎威,这就难免给主人惹麻烦”。培根希望掌权者能够廉洁清明,他甚至描绘了心中的乌托邦:“官吏都很廉洁,不接受自身薪金以外的金钱的馈赠。”培根向掌权者提出的防范贿赂的忠告,不可谓不周延不可谓不用心良苦。
可是,说来容易做却难。明于贿赂之弊的培根,晚年还是因受贿被议会弹劾下台。虽说这是进步的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斗争的结果,培根从中不过是充当了“国王的牺牲品”,但他受贿就是再辩解也是无法逃脱的。培根还是成了思想的巨人、行动的矮子。
原来,培根为了爬上高位,极力附和詹姆斯国王强硬的封建王权思想,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与坚持民权立场的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新兴资产阶级贵族产生了裂痕,议会便借打击培根来打击王权,其弹劾理由是培根在待决案件的审理中接受了诉讼当事人的馈赠。
培根受贿主要牵涉两个案子。一是奥贝里控告威廉布鲁克爵士案,案子迟迟未予审理。经培根身边的人提点,奥贝里携带100英镑,叫上两个朋友去了培根的官邸。三百多年前的英国,行贿受贿实在“技术”落后,培根竟当着奥贝里这两个朋友的面笑纳了100英镑。钱既已送出,奥贝里觉得胜券在握,一时高枕无忧,不料,等来的却是晴天霹雳——判决不仅不利于自己,而且非常苛刻。奥贝里彻底懵了,觉得培根简直就是疯子。有人怀疑培根可能“吃了原告吃被告”,奥贝里一方败诉不过是因另一方的行贿数额更大而已。
另一起案子是,爱德华·埃格顿控告他哥哥罗兰·埃格顿爵士,送给培根一只价值50英镑的水罐,以后又送了一个装着400英镑的手提包。但在审理案子时,培根却判决爱德华·埃格顿败诉,判决罗兰爵士胜诉。败诉之后的爱德华对培根恨之入骨,立刻跑到下议院揭发,下议院成立了调查委员会,专门处理培根受贿的问题。
调查期间,有人向调查委员会讲述,沃顿夫人想在大法官法院得到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判决,送给培根100英镑。大法官作出一个有利于她的判决,但判决还没有生效。她又给了他200英镑,之后判决就生效了。此外还有28件控告大法官的物证,每一物证都证明大法官收受了贿赂。培根“光拿钱不办事”的黑历史实在太多,不断有当事人送来实锤,物证包括价值800英镑的饰盒、价值500英镑的钻石耳环、价值50英镑的金扣子……
2.
培根对指控并不否认,但他认为这并不能成为给他定罪的理由。他的辩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他认为受贿分为两种,一种是馈赠影响到判决,也即因受贿而枉法;另一种是馈赠与判决无关,也即虽受贿而不枉法。前者有罪,后者无罪,而他属于后者。其二,受贿和馈赠是时代的风气,不应当完全由个人承担罪错。其三,他把问题推到仆人身上,说接受礼物他不知道,其错在疏于防范和管理不严。
培根的辩解有理吗?其一,据说培根下台后,他所判决的案子并未有要求平反者。难以想象,原被告向法官行贿后拿到的裁判,居然是对他们都公正的——法律的公正价值在公民的心中还有几许?其二,当时的英国宫廷中,上至国王,下至仆人,确实无不纳贿,但时代风气是不为个人行为负责的,它不能成为法官受贿的理由。其三,仆人替主人纳贿,或仆人从中截留,那也与培根喜奢华、讲排场、好铺张的性情有关。在大法官任上,培根雇用了约40个男仆以及成比例的其他仆人,仆人们的衣装都非常华贵,这一切都要他自己开支。培根不能节制自己的生活,他需要钱,这才是他纳贿的真正原因。
培根在致白金汉公爵的一封信中说:“我认为自己的双手是干净的,良心是清白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哪怕担任大法官的是使徒约伯或任何其他人,他们也随时可能被指控犯下最丑恶的罪名。因为在这个时代,不仅犯罪已成为一种时髦,而且诬陷也成了时尚。”培根甚至还在议会中曾这样说:“诸位请注意,犯下这一罪的不仅是我,而且是这个时代。”
英国哲学家罗素在《西方哲学史》这样评论培根的腐败:“在那个年代,法律界的道德有些废弛堕落,几乎每个法官都收受贿赂,而且通常双方的都收。”培根所处的17世纪初,斯图亚特朝的宫廷已经无法同伊丽莎白时代同日而语,宫廷上下贿赂风行。在时人看来,英国宫廷“散发着贿赂、嫉恨和腐败之气息”,法官亦不例外。
不过,培根终究是“一个有教养”的人。这“教养”在于他终于良心发现,受贿的指控,“激发我的天良”“我尽心回忆鄙人之过,我完全坦白地承认,我犯了受贿罪”。
后来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说:“一次冤判比多次罪行的危害更大,因为罪行不过搅污了水流,冤判则搅污了水源。”这段话我们已经耳熟能详,在许多揭露法官受贿的案件报道中常被引用,而培根也成了所谓的“搅污水源者”。他还有一句话:“司法的处所乃是一个神圣的地方,所以不仅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
3.
单就培根的辩解来说,其心理恰是犯罪心理学上的心理防卫。所谓心理防卫,是指一种自寻理由或采取某种行为使自己摆脱某种心理状态困扰的心理活动。故意犯罪的犯罪人大都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因此,常常感到紧张、恐惧和良心的谴责,陷入一种极端复杂的心理状态之中。为使自己能摆脱这种困扰,犯罪人总会自寻各种理由来解释自己的行为,使之合理化,或采取某种行为转移自己的注意力和思维的焦点,使这种心理得以淡化或消失。犯罪心理防卫的形式有:犯罪的合理化、投射、掩饰、转移。
犯罪的合理化,就是行为人努力使自己相信犯罪有一定的原因,实属迫不得已,借以减轻或消除内心的犹豫和顾虑,以便能在心安理得的心境中进行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之后亦少为罪责所恐惧和苦恼。培根曾送给伊丽莎白女王一颗珍贵的钻石,伊丽莎白虽没接受,但足以说明这种风气已蔓延到宫廷。伊丽莎白的继位者詹姆士曾说:“如果干掉所有受贿者,就没人为我工作了。”培根受贿的“时代风气”之辩,就是典型的犯罪的合理化心理,但是时代风气是不为个人行为负责的。风气如此,也不能成为法官受贿的理由。
投射,是指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过错或行为的趋势归咎于他人,认为自己之所以犯罪或应当犯罪是他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存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培根将自己的受贿行为推到仆人身上,就是典型的犯罪投射心理。培根身居高位,年入1.6万英镑,但他贪图享受,在挥霍无度之下很快债台高筑,到死还欠着两万英镑的债。
掩饰,是指犯罪人自寻各种理由,自我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罪过或罪过不严重。培根认为自己受贿而不枉法就是为自己受贿的强词夺理的辩解,就是掩饰犯罪的心理。据说培根下台后,他所判决的案子并未有要求平反者。但法律惩罚贿赂犯罪,并不因某法官尽管受贿而判决仍然“公正”、受贿还“不枉法”,就放弃它的惩罚性。一个受贿的法官,其裁判真能令人信服吗?
转移,是指犯罪人将自己决意犯罪或实施犯罪所产生的情绪,有意识地转移到其他方面,以便使自己能在犯罪活动中和案后保持情绪上的稳定。受到国会的弹劾后,培根曾告诫詹姆士国王:“现在打击你的大法官的人,恐怕将来也会这样打击你的王冠。”培根将自己的受贿问题置于议会和王权的斗争中,来转移自己受贿所产生的心理困境,减轻自己遭受弹劾的紧张心理,是典型的犯罪后的转移心理,欲借议会与王权的矛盾淡化或化解自己的受贿问题。
国王当然也知道,议会打击培根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因此曾为之奔走,甚至亲自到议会要求停止对培根案的审理。但是国王的游说未能奏效,培根的转移也未能奏效。议会强调他们对罪犯有进行独立审判的权力,决定将“培根案”进行到底。1215年英国颁布的大宪章,保障贵族的利益,限制王权,明确表示英王权力受法律限制。最终,培根只好承认他曾从未决案件当事人处收受金钱的罪行,被判有罪。
最终,法院对培根处以4万英镑的巨额罚款,并且逐出了宫廷,关入伦敦塔。培根不服,但仍然以“最公正的大法官的身份,承认判决公正,以利于悔过自新”。不过,国王还是庇护了他,他没有缴纳一分罚款,也只被监禁了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