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领域的立法界定,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立法学关于权力配置与公共利益保护的核心命题。“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制定中长期文物立法计划,协同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这既指明了新时代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发展方向,又对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当下,聚焦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首先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之下对其核心概念予以规范释义,进而探索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规范体系的整合优化。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被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对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界定,是公益诉讼立法的核心和焦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第3条关于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规定中,文物、文化遗产被统一归于第14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该草案的立法说明对此已有解释,即“分项列举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新增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2个领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是在法定领域固化与新增基础上的进一步整合。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以“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基础,将“文物”分项列举为五类。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宪法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根本法保障,既明确“文物”是受保护的重点,又通过“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规定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是对近年来国家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规范转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文物保护法第99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多地出台专项决定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多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典型案例,开展长城、大运河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等。这些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与实践支撑,也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拓展凝聚了广泛共识。
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界定的“一字之改”
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界定需要动态调整,其本质是在立法审议反复权衡之后的法律规范审慎选择。较之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对公益诉讼类型、领域与行为类型等作出重大调整。针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这看似只是从“和”到“等”的一字之改,背后却是基于厘清概念逻辑、回应司法实践、接轨国际公约等因素的立法综合考量。
厘清概念逻辑,推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文化遗产是集合概念,涵盖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财富,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前我国公益诉讼相关政策文件和最高检发布的多批典型案例中,较多采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并列表述。但就具体保护对象来看,“文化遗产”主要是与“文物”关联的物质文化遗产。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有效避免了法律概念混淆和法律适用争议。特别是当前我国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已有明确法律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尚无单行法规定。立法从“文物”拓展至“文化遗产”,也有利于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的要求,在大文化遗产观指导下统筹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体保护。
回应司法实践,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融合统一。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实践中,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案件范围的明确,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履职的合法性及其边界。典型案例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聚焦文物保护,但在系统性保护理念之下已通过法律解释、协同治理机制等来实现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如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万里茶道(五峰段)文化遗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既保护石桥、碑刻、古茶道等遗迹,也保护古茶树种质资源。将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典型类型予以明确并以“等”字兜底,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实现从单一文物保护转向文物集合的整体保护预留一定空间。
接轨国际公约,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中国方案。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明确界定“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概念,将其分为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在该公约中,文物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且限定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等。草案二审稿以“文化遗产”概念统摄文物与其他文化遗产,充分吸纳了国际社会文化遗产的概念共识,实现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统一。同时,立足我国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本土实践,形成既具有中国特色又接轨国际的检察公益诉讼规则体系。
领域界定基础上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规范体系的优化
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界定,不仅仅是立法规范的技术表达,更需要将其置于整个公益诉讼立法规范体系之下进行系统研究。要推进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亟须健全系统科学、衔接配套的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规范体系。
坚持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体系思维。尽管草案二审稿已将文化遗产保护明确为法定领域,但由于文化遗产的多重属性,其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法定领域之间仍存在一定交叉。在当前法定领域框架体系下如何解释该领域,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其应适用的具体领域及程序,避免规范适用的冲突与混乱,需要坚持体系思维并结合具体个案予以分析。
加强立法体系中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当前,对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定位尚有不同观点,在立法体系中如何处理程序法与实体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适用检察公益诉讼法既要注意与两部诉讼法一般规定的衔接,也要加强与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单行法之间的衔接。以新时代大文化遗产观为指引,有序推进已被《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纳入第二类项目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改,一并考虑)”相关立法工作,构建更为系统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注重“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解释说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草案二审稿均将文物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定领域的同一分项之下,既回应了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点多、线长、面广”的现实需求,也符合立法的前瞻性要求。解释这一法定领域,既要以文物保护法的文物分类为依据,又要结合社会发展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空间等整体性保护延伸。建议在检察公益诉讼法正式颁行后的相关立法解释或官方解读中,对“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及其类型予以解释说明,实现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
完善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建设。立法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定领域多为原则性规定,该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推进还需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予以完善细化。结合最高检2025年印发《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试行)》的实际,随着时机成熟可将这一内部工作规范依法转化为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检发布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为主题的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和多批典型案例的经验,随着实践深入可将年度发布典型案例常态化,并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等发布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一系列举措细化落实该领域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标准,提炼可推广复制的经验,推动公益诉讼规范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总体观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呈现出从政策引领到法律规范确认、从“等”外领域探索到纳入法定领域的发展演变。这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断探索拓展的缩影,也是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的集中体现。在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框架下,只有坚持体系思维加强程序法与实体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衔接,统筹推进法律规范立改废释及配套制度建设,才能实现以法定领域保护文化遗产、以法治守护中华文脉的制度设计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