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明确提出,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以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为梳理检察学概念谱系确立了基本遵循。应立足中国检察实践,分层次、体系化、学理化阐释各类标识性概念,打通检察理论与办案实践,构建逻辑自洽、彰显中国特色的概念谱系,回答本土检察实践命题,构建中国检察学话语体系。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简称,是中国检察学的元概念,是整套概念体系的逻辑起点。本文以检察监督为逻辑原点,从本体论、价值论、职能论、机制论四个维度,初步搭建起检察学标识性概念体系,系统回答“检察监督是什么、为了谁、监督什么、靠什么保障运行”四大核心问题。
本体论:界定检察监督“是什么、谁来做、凭借何种权力运行”
本体论从定性定位、权力主体、功能机理三个维度搭建分析框架,夯实检察监督的理论根基。
第一,定性定位: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学术化、概念化表达。检察机关依据宪法法律授权,对执法司法活动开展专门的合法性监督。区别于西方以公诉权为核心、侧重追诉犯罪的检察模式,我国检察制度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使命,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标识,也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基范畴。
第二,权力主体: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区别于行政、审判、监察机关。检察一体是我国检察权运行的重要组织原则,上下级检察院领导关系、机关内部业务协同、跨区域检察协作,均围绕法律监督有效展开。检察权同时兼具监督性、司法性、程序性三重复合属性,是把握检察权本质特征的关键。
第三,功能机理:多元权能共同构成检察监督运行载体。检察权是复合型公权力,依据其内在逻辑和功能可分为审查、追诉、诉讼监督、公益维护等职能,各项职权统一受法律监督统摄:审查职能承担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全面审查和法律适用把关责任;追诉职能承载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责任;诉讼监督职能承担监督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开展的责任;公益维护职能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权能,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和监督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理基础和基本立场。探索和创新检察权结构理论,有助于深入认识检察权配置的机理,厘清检察权与行政监管权、审判权、监察权之间的分工、制约关系,解决不同公权力之间协同互动的结构性问题。
价值论:明确检察监督“为了谁、以何种标准、追求何种目标”
本体论重在厘清检察监督制度本质,价值论锚定检察监督履职的根本方向,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形成“根本立场—质量标准—终极目标”三层递进的价值分析链条。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是检察监督的根本价值立场。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检察监督权源自人民、服务人民。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履职活动中,评判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尺在于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这一价值立场贯穿检察权运行全流程、各环节。
第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监督的办案质量标尺。“高质效”统筹办案质量、司法效率、办案效果三重维度,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诉讼程序规范。它是检察工作强调提质增效的标志,是连接抽象价值与监督办案实操的纽带。如果脱离高质效办案要求,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与公平正义的追求都将流于形式。
第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监督的终极价值追求。该目标与公正司法要求内在统一:前者侧重人民群众直观感受与社会认同,后者侧重制度层面规范评价。检察监督必须把书面的、法律上的形式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可感知、可评判的实质正义,这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检察工作的政治要求,也是检验检察监督综合成效的最终标尺。
职能论:划定检察监督“监督领域、履职路径”
以本体论为理论基础,以价值论为方向指引,将检察监督落地为“四大检察”核心职能体系,明确检察监督的实践边界与履职实施方式。
第一,刑事检察是最基础、最成熟的传统检察职能。以刑事案件审查为基础,覆盖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全流程。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充分发挥其承担刑事案件入口把关的功能;推动构建全链条监督模式替代碎片化节点监督格局,针对性破解审判监督浅层化、刑罚执行监督分散等痛点;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等手段,筑牢刑事司法法治防线。
第二,民事检察以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为监督对象,保障司法公正。聚焦虚假诉讼、劳动纠纷、金融侵权、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核心在于监督纠正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身份依法介入,不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通过监督纠错保障民事司法公正,补齐民事主体私权救济短板。
第三,行政检察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同步监督审判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检察以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合法性为基础职能,围绕征地拆迁、涉企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监管等民生领域履职。该职能不仅依法监督行政诉讼活动的合法性,更能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形成审判、执行一体化监督闭环,破解行政监督偏弱、执行难以落地等现实难题。
第四,公益诉讼检察是新时代我国检察制度的原创性、标志性职能。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社会公共领域,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职能将检察权适用范围从个案追诉拓展至公共利益常态化守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示范意义的制度创新。
机制论:检察监督价值与职能落地的实践支撑
本体论、价值论、职能论层面的各类标识性概念,必须依靠本土化运行机制转化为现实监督成效。行刑衔接、跨区域协同、数字检察三大通用机制,可以补齐传统监督碎片化、滞后化短板,搭建起检察理论通向监督实务的桥梁。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协作,统一案件移送、证据转化等相关规范,根治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双向闭环衔接。
二是跨区域协同监督机制。针对流域治理、跨区域金融犯罪、连片生态环境损害等跨行政区划治理难题,构建长江、黄河等流域一体化检察监督模式,打破地域管辖壁垒,统一办案标准、联合开展监督,破解跨区域治理“各自为战”的困境。
三是数字检察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搭建线索筛查、类案监督模型,推动监督模式由传统人工摸排向数据驱动转型,有助于发现行业性、普遍性违法监管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以数字化赋能检察监督。
三类机制相互交叉、协同赋能,共同构成检察监督运行底座。从概念谱系的内在逻辑看,机制论承接本体论的权力配置逻辑、承载价值论的公平正义目标、保障职能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形成完整的理论与实践闭环,是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实践支撑层级。
构建本体论、价值论、职能论、机制论四层递进体系,可以形成“检察监督一元原点、四层框架联动、概念自成谱系”的完整理论格局。整套体系根植我国宪法与中国特色检察实践,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标识性概念框架与基础理论范式。当然,伴随检察实践持续创新,新的标识性概念将不断丰富拓展,这套谱系也是开放的、动态发展的。在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概念体系的研究要继续深耕检察学基础理论,搭建新时代检察学的“四梁八柱”,以高质量理论成果赋能高质效法律监督,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坚实检察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