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在这一时代命题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理论与制度研究,亟待实现理论自觉与体系创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深刻指出,中国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发展中国检察学理论,归根结底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论断不仅为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与着力点,也凸显出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确立和发展中国检察学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在此背景下,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领衔著述的《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应时而生。该书以开阔的比较法视野与深邃的宪法学理路,系统审视检察制度的全球样态与中国特质,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重要的学理基础与智识支撑。
检察制度比较的核心维度
开展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是立足中国检察实践、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唯有通过精准的比较分析,才能明晰中国检察制度的独特性,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筑牢认知基础。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多在相互借鉴、本土化改造中演进生成,中国检察制度尤为如此。对中国检察制度的检视离不开比较思维,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反思更应面向世界。中外检察机关比较研究可集中聚焦两个核心维度,即中国检察机关相比于国外检察机关在宪法定位上的特殊性,以及中外检察机关在职能上存在的差异性。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其职能的源头与基础,比较研究必须首先廓清定位问题,再由此展开职能差异的深度剖析。
从寰球诸国来看,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独具特色。尽管检察制度在各国普遍存在,中外检察机关在部分职能上具有相似性,但我国检察机关与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并非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这一根本区别源于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相较于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更为明确。德国、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均未在宪法中对检察机关作出明确性质界定;即便法国、日本等国宪法有所提及,也仅为间接规定,由此引发学界关于西方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准司法机关的争议。我国宪法第134条开宗明义宣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提供坚实的根本法依据。尽管如此,由于我国检察制度兼具域外借鉴与本土演进的特征,加之受西方检察理论的影响,每逢重大国家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往往面临多元探讨与不同见解。
有鉴于此,该书以宪法文本为基础,对“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作出精微的规范阐释,蕴含着重要理论创新。其一,明确“法律监督”不宜简单等同于“法律监督权”。“监督”是我国宪法高频词汇,若将“法律监督”作权力化解读,易导致监督权主体泛化,削弱监督权概念的稳定性。同时,宪法第136条已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再创设“法律监督权”会造成规范逻辑混乱,违背制宪原意。其二,阐明法律监督具有一般监督与兜底属性。“法律监督”是苏俄“检察监督”概念中国化的产物,核心内涵是检察机关对各类法律主体的执法与违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监督对象不特定,同时尊重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等专门监督权限,形成监督合力。其三,厘清法律监督与检察权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宪法第134条是目的性规范,确立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制度目的;第136条是授权性规范,赋予检察机关实现该目的的具体职权——检察权。其四,确认“法律监督机关”条款是检察机关的“灵魂规范”,该条款居于检察机关宪法规范体系的核心地位,是界定其所有职权职责、认知其国家政治制度角色的根本依据。
该书还深入挖掘中外检察机关不同宪法定位的理论渊源。我国学界曾陷入检察权属于司法权、行政权或双重属性的争议,根本原因在于脱离中国宪法文本,落入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窠臼。西方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构造基础,检察权归属于行政分支,并未入宪成为独立权力;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源于马列主义国家学说,检察机关作为独立宪法机关、检察权作为独立宪法权力,是马列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在中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通过对中外检察制度核心维度的比较厘清,不仅明晰了中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独特性,更从概念界定、理论溯源层面夯实了中国检察学的本土基础,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关键的认知框架与理论支撑。
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根基
探寻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根基,是破解检察理论争议、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要义,唯有锚定理论本源,才能彰显中国检察制度的内生逻辑与独特优势,让检察自主知识体系拥有坚实的理论支撑。马列主义国家学说是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理论源头,以此为基础制定的社会主义宪法,在国家机构组织规范上呈现出鲜明特色。一方面,社会主义宪法主张国家权力之间只有分工而无分立,坚持人民主权不可分割,构建起分工协作、统一高效的权力运行体系;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宪法创设检察机关专司国家权力监督,以专门监督制约权力滥用,区别于西方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权力制约模式。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的检察权,正是制宪者以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尤其是列宁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实践创立的新型独立宪法权力。
我国检察机关独特的宪法定位,决定其与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在职能层面存在根本性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具体包括:
其一,发挥职能的主体地位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多附设于法院、隶属于司法部,本质是行政属性的司法辅助机关,在职能发挥上服从行政指令;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归为行政分支,定位为“政府公诉代理人”,缺乏独立于行政权的监督地位。我国检察机关拥有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独立宪法地位,不依附于任何权力分支,突破两大法系“依附性职能机关”的制度框架。
其二,职能配置和运行逻辑不同。我国检察职能以控权为核心逻辑,通过监督行政权、司法权防范权力滥用,形成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全领域监督体系。刑事领域监督与追诉并重,保留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专属批捕权与审判抗诉监督权;非刑事领域首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多元监督模式,直接监督行政不作为、虚假诉讼等行为,职能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两大法系检察职能则以服务型刑事追诉为核心,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无批捕权与审判监督权,英美法系国家剥离侦查权与批捕权,仅聚焦刑事追诉,公益保护依赖私人诉讼,无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二者均以服务司法或行政目标为导向,与我国“监督为核心、追诉为手段”的职能逻辑形成鲜明对比。
其三,职能运行的制度保障不同。我国构建垂直领导与治理导向机制,检察机关形成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独立体系,实行最高检领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确保检察权集中统一;运行机制以党的领导与司法责任制为保障,兼顾监督独立性与办案公正性。两大法系则采用依附架构与效率导向机制,法国审检合署且受行政领导,缺乏全国统一监督网络;英美检察机关隶属于政府,联邦与地方检察机关独立运行,监督职能分散,制度设计以行政效率与追诉效率为核心,监督效能并非重点。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与两大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在职能方面存在着根本性不同,其本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监督逻辑”与“三权分立框架下的权力划分逻辑”之间的差异。我国检察权是“维护法制统一的独立监督力量”,西方检察权是“辅助司法或行政的服务性力量”,这一差异由国家政治体制、政党治理模式与法律传统决定,深刻彰显中国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与独特优势。
该书对中国检察制度理论根基的系统阐释,明确了中国检察权的独立宪法属性与权力逻辑,打破了西方检察理论的话语桎梏,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确立了理论主线与制度边界,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向本土化、自主化方向纵深发展。
中外比较研究的多维价值
该书采用结构化比较研究范式,立足中国宪法规范与法治实践,深度辨析中外检察制度的本质差异,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重要理论贡献,具有突出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
在理论层面,该书实现了检察基础理论的原创性突破。它以宪法文本为依据,系统厘清“法律监督”“检察权”等核心概念的内涵与关系,重构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规范逻辑与理论根基,打破西方检察理论范式的简单套用,摆脱“司法权/行政权”二元争议的理论困境,为中国检察学提供本土原创的概念框架与理论基石。该书深入阐释马列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检察制度的内在关联,揭示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自主性与制度独特性,夯实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根基,推动检察理论研究从借鉴模仿走向自主创新。
在学术层面,该书开创了检察制度比较研究的新范式。它突破以往简单制度罗列的研究局限,以宪法定位为逻辑起点,以职能差异为核心内容,构建“定位—职能—保障”的完整比较框架,兼顾宏观权力结构与微观运行机制,实现横向国别比较与纵向历史溯源的有机统一。该书将中国检察制度置于人类政治文明与全球法治发展的宏大视野中审视,既呈现中国特色,又把握法治规律,为中外检察制度交流互鉴提供学术参照,丰富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范式。
在实践层面,该书为新时代检察改革与发展提供学理指引。它直面检察职能调整、监督体系完善等实践难题,以理论回应实践,以比较明晰方向,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深刻阐释中国检察制度的优越性与合理性,有助于凝聚检察理论共识、坚定制度自信,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
总体而言,该书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学术创新与实践关怀的力作。它以比较视野明晰中国检察制度的独特性,以自主理论筑牢中国检察学的根基,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智识支撑,亦将对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