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执行个案中的债权人权利,妨碍生效裁定执行,还易引起债务风险的扩散可能,必须予以规制。检察机关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时,要——
强化“穿透式”监督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质效
202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推动完善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2024年12月18日,最高检党组召开务虚会研讨2025年检察工作思路和举措,应勇检察长强调:基层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空间和潜力很大,要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让基层知道要做什么、该怎么做。在此背景下,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民事执行监督的研究,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成为建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点问题。虚假诉讼与民事执行监督本身是两个问题,不过二者也有一定交叉,例如存在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其中,又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较为典型,必须强化规制。
加强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予以规制已成实践共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主要指被执行人为对抗强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案外人虚构对执行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及后端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规避强制执行。案外人若成功主张虚假权利,则可排除对争议执行标的的执行,实践中主要是针对房产等大标的额财产。虽然此类虚假诉讼不能直接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却可使大量资产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中抽逃、逸散,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此外,即使就执行标的虚构的债权关系未得到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6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和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被执行人也可通过接续提起虚假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执行个案中的债权人权利,妨碍生效裁定执行,还将债务风险由个案司法场域发展至房地产、金融等市场领域,引起债务风险的扩散可能。为此,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高度重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已就加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虚假诉讼的规制达成共识。从检察机关角度而言,可以强化运用“穿透式”监督,重点攻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虚假诉讼多发的难点问题。
精准识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
“穿透式”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职对案件做实质审查,通过全面深入审查案件,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实现案件的实质公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类虚假诉讼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往往会伪造表面合法的虚假交易关系,这恰恰是“穿透式”监督发挥作用的主要场景。在对此类诉讼进行检察监督时,不能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对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进行表面判断,而需要秉持“穿透式”监督理念,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做到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不过,实践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伪造的虚假法律关系往往较难识别,所伪造的“证据”日益精细化,仅凭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难度较大。如在陕西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四“陈某富与陈某永房产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为排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房产的执行,被执行人不仅与案外人串通伪造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还以工程款相挟,胁迫承建地上房产的建筑工程队工头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并伪造了以案外人为合同当事人的工程结算单等,所伪造的证据链条完整,证据种类多样,较难识别。
对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审查监督:
一要穿透案件的表面法律关系,全面梳理审查案外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实际,重点关注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是否有符合实际情况的发生原因、具体时间地点、房产是否被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房产租金和水电杂费的支付情况、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社会关系等关联因素,以此判断案涉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在前述“陈某富与陈某永房产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即通过依法积极履职,查明案外人系依靠政府补助生活的残疾人,并不具备修建房屋的经济能力,且案涉房产部分用于对外出租,租户的租金支付对象是被执行人而非案外人,由此识别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最终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该虚假诉讼案。
二要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穿透个案材料中的证据表象,对案件关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深度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2条、第63条规定,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有权行使调查核实权,采取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等途径,对关键证据作实质审查。具体来说,对物证与人证的审查应有不同侧重。在物证审查方面,应重点关注案涉合同要素的真实性和支付款项去向,关注交易方式合理性、交易过程完备性、交易款项是否被转移等。在人证审查方面,应注重对当事人、证人的当面询问。实践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恶意串通,往往由被执行人策划安排,案外人对于伪造的证据材料与虚假关系的了解一般较为粗略,证人对自身伪造的证言之外的内容也不够了解,经不起当面详细追问。但司法实践中,大量案外人、证人并不实际到庭,不接受申请执行人的质证。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案外人、证人、鉴定人的询问核实,在询问核实前,可向其说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通过强化程序的仪式性,引导案外人与证人作出真实回答。
三要穿透个别诉讼程序,从“串案”“关联案件”全局出发,审查案外人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案外人救济程序较为复杂,案外人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外,还可能以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而另案确权之诉中,申请执行人难以参加诉讼,受案法院也并非执行法院,难以了解执行情况,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强调确权之诉审理中应对确权标的是否被另案查封作前置审查,但司法实践中,仍需要注意可能发生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利用另案确权之诉对抗执行的情况。为此,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对关联案件一并审查,重点审查确认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交叉适用的串案,克服确认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衔接不畅导致的程序难点,识别当事人滥用执行救济诉权的虚假诉讼。
综上,检察机关在开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时,应强化“穿透式”监督,从审查案外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实际、审核物证真实性、强化案外人和证人当场询问、关注另案确权之诉是否有虚假诉讼嫌疑等方面着力履职,有效识别与规制虚假诉讼,从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规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