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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三点建议
2025-01-27 20:29:00  来源:正义网

  2024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这让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更有底气。但是,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依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

  一是线索发现难。司法实践中,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着线索发现困难、来源单一、领域分布不均等问题。比如,很多不可移动文物位于城郊甚至更偏远地区,其受到侵害的事实可能只有当地群众清楚,检察机关难以知晓;社会公众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参与感不强,即使发现文物受损线索,也极少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不知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文物损害的认定涉及专业技术知识,也间接加大了公益诉讼线索的发现难度。

  二是调查取证难。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信息保密为由,直接或间接拒绝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不利于对案件调查核实和后续跟进监督。办理该类案件时,涉及到的文物认定、年代分析、价值评估、损害修复等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检察机关普遍缺乏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背景的检察干警,这也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推进和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拓展。

  三是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具备“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和“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届满”两个条件,且行政机关确属于拒不履职。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目前学术界有“行为标准说”“结果标准说”和“复合标准说”三种观点。“行为标准说”认为,只要行政主体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便可以认定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结果标准说”认为,如果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或存在被侵害的风险,便可认定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复合标准说”既关注行政行为的履行过程,也关注行政行为的履行结果,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时相对比较客观。司法实践中,多数司法人员倾向于“结果标准说”,重点关注受损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恢复、公共利益所处危险状态是否彻底消除等结果因素。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审查难度,但也存在一定弊端,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充分听取行政机关和专家的意见建议。

  二、加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一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线索发现渠道。具体包括三点:建立检察机关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和线索互通机制,实现文物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信息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力度;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对群众有效反映文物受损线索的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二是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明确授予检察机关调查权。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正在有序推进,建议在有关条款中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力及收集证据的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或个人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重要义务和不提供证据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有效破解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遇到的不配合、推诿、提供虚假信息等难题。

  三是明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针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职的问题,建议综合分析受损文物恢复可能性、是否具有修缮价值及未得以修缮的具体原因等情况,作出全面、审慎的判断,而不是简单以受损文物未修缮整改到位作为判断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唯一判定标准。同时,建议针对不同种类的文物,探索由国家层面制定保护的国家标准或规范,合理设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

  (作者单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响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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