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财产信息看似是个非常清楚的概念,实际上其内涵与外延并非泾渭分明。司法实践中,围绕财产信息的认定所产生的问题比较突出,也足以说明对于财产信息的认定尺度和范围宽窄不一。基于此,必须正确界定财产信息。这不仅是一个涉及罪刑轻重的科学量刑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定罪问题。
从文义解释上看,财产信息不能仅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为“涉财产信息”。不仅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对财产信息进行界定,《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也没有相关界定。这就需要进行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解释都是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其中文义解释被认为是一切解释的出发点和终点。对财产信息的文义解释,即按照财产信息的字面含义来理解其含义,不能脱离财产信息“可能有”的语义射程,这是文义解释的底线。我国刑法第91条和第92条分别对公共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进行了界定。根据规定,股份、股票、债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毫无疑问都属于刑法上的财产,但是上述财产的相关信息却不能想当然地解释为财产信息。如果将财产信息仅仅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为“与财产有关的信息”或者“涉财产信息”,那么就会得出某物品属于刑法上的财产,某物品的信息就属于财产信息的扩张性结论。财产信息作为《解释》规定的4类敏感个人信息之一,一旦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为“涉财产信息”,必然使得财产信息概念泛化,外延无限延伸,最终造成“财产信息”概念的“口袋化”。立足于侵犯财产信息50条入罪,重大信息500条入罪与一般信息5000条入罪的入罪标准来看,对财产信息仅仅按照字面意思进行文义解释,必然大大降低该罪的入罪门槛。《解释》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重要与一般三个类别,其中与财产有关的信息在重要和一般个人信息里普遍存在。可见,在解释财产信息时单纯按照文义解释还不够,必须通过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对其含义进行适当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财产信息概念的“口袋化”,有违立法的目的与初衷,影响刑法公信力。
从体系解释上看,财产信息必须是足以危害特定自然人财产安全的信息。体系解释就是将财产信息放在《解释》中所处位置的上下文及其他相关条文中确定其具体的含义。必须以法益侵害的视角对财产信息进行体系性考察。从法益侵害出发,判断某个信息是否财产信息的关键在于该信息是否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安全。财产信息不仅涉及特定自然人的隐私,而且与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直接相关。财产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极易导致公民个人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正是如此,《解释》将财产信息列为四大敏感信息之一,适用50条入罪的标准。这充分说明了财产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以及刑法对其保护的严格性。所以从比例原则出发,对财产信息应当审慎认定、从严把握。《解释》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只有4种,其范围是封闭的。财产信息与行踪轨迹信息、征信信息和通信内容位于同一位阶,其被非法获取或出售、提供所造成的财产、人身危害性必须与后面三种信息存在等同(对等)性。而重要信息采用了“列举+兜底”的模式,虽然也列举了4种,即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但是后面有后缀“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体系上来看,这起码说明上述敏感信息也是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且构成的威胁比重要信息更为紧迫。所以从体系解释上看,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财产信息要比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信息更具有危害性,即财产信息是已经影响财产安全的信息,而非只具有可能性,更非只是财产状况的信息,如个人账户名称、密码等信息,虽然其本身不是财产,但其已经影响到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故此信息应为财产信息。
从比较解释上看,财产信息是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财产状况的个人信息,并直接关涉特定自然人财产安全。与特定自然人的关联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这里的关联性有直接关联与间接关联两种,区别在于直接关联不需要借助于其他信息就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而间接关联则需要结合其他信息才能实现上述功能。财产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当然具有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的根本特征,不过这种关联性表现为直接关联,即能够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财产状况。这种结论的得出是比较解释的应然结果。财产信息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并列,从比较解释的立场出发,对财产信息的解读要参照后三种信息。这4种信息虽然存在着具体形态的不同,但是从抽象层面来看都具有高度的个体识别性,即“直接性”。行踪轨迹信息是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实时位置的轨迹信息。通信内容是特定自然人之间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进行直接沟通的内容,不需要借助于其他信息就能知道沟通内容的信息。征信信息包含了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非金融负债信息、公共信息、查询信息等五块内容,可以直接了解特定自然人信用状况,根本不需要借助于其他信息。可见,这些信息都是直接可以判断特定自然人信用状况、沟通内容或实时位置的个人信息。正是因为上述信息在不用借助于其他信息辅助的情况下,能够直接准确实现上述判断,所以在一般大众观念中,这些信息极具私密性和重要性,都是特定人极力保护不愿为外界人知悉的重要信息。基于此,财产信息应当是能够直接准确判断特定自然人财产状况的个人信息。既然能直接准确判断特定自然人的财产状况,这说明:从技术上讲,该判断不需要再进行推算、换算、估价等进一步的工作;从过程上看,不需要借助于其他相关的个人信息;从内容上看,该信息内容应当足够丰富。
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增强刑事司法的确定性,保证个案中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要立足于“两个直接”把握财产信息,即直接反映特定自然人财产状况,并直接关涉特定自然人财产安全。对于前者的“直接”着重于考察信息的丰富程度,对于后者“直接”着重于考察信息的获取渠道、交易价格和信息流向等因素。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