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访人员来访时,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登记,接受法警安全检查。除上访必须的材料外,其他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在候访区域填写《来访登记表》后轮候接访。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来访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来访人在来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院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人员,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影响办公秩序;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毁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五、来访人员违反本须知第四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来访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