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深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响水县范围内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选任资格条件
听证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县相应辖区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被取消过听证员资格或者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任职回避
凡本院干警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得选任为本院听证员。
二、听证员的职责
1.听证员将受邀参与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活动,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严格保守在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三、履职保障及任期
(一)听证员因参加听证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检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二)本届听证员任期三年,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者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出库。
四、听证员报名程序
采取主动邀请、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将视情况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2.单位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听证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荐人需填写《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自荐)表》一式三份、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含电子版),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可直接提出书面申请;需填写《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自荐)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含电子版)。
4.《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自荐)表》自公告之日起可到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现场领取,也可从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公众号自行下载填写。报名材料可直接送至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大厅,或通过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电子邮箱(xsagzx@163.com)的方式邮寄至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报名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5.报名时间:2022年5月26日—2022年6月2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6.报名地点:响水县城淮河路188号(响水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7.联系方式:戴利利 王化仿 0515-86865890
五、资格审查和任命
(一)审核和考察
本院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1:1.5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由本院研究决定;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1.5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拟任对象。
(二)拟任和公示
本院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并在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公布选任结果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在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欢迎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报名参与。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