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理由:申诉人魏某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事判决,以被害人是否骨折、为何肺组织压缩比例医院检查报告与法医鉴定报告不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审查处理意见:承办人调卷后审查认为: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申诉人魏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第三方参与听证情况:
我院对魏某故意伤害一案举行公开答复会
2017年11月22日,我院举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申诉人魏某、律师代表向永,我院副检察长潘鸿斌、案件承办人陆文娟、监察员周震宇参加了答复会。
2016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申诉人魏某与王良因打水问题发生口角,魏某将王良打成重伤,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魏某认为法院判决中认定的损伤情况与急诊报告单中不同,对此期间被害人王良有无受到二次伤害表示怀疑,并且不理解为何判决书中认定的损伤情况与报告单中存在偏差。我院经复查后认为:王良被打后追赶魏某,以及在近四个小时过程中王良是处于活动状态,是否会加重王良的伤情,另外魏某也提出是否存在二次伤害的可能,都需核实,而且故意伤害案件是以结果轻重程度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上述疑点的核实影响到被告人承担的责任是否相当,所以建议立案复查。
公开答复会上,案件承办人介绍了案件审查情况,申诉人说明了申诉理由,承办人对申诉人和参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并着重对申诉人魏某的申诉理由进行了解释说明,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
此次公开答复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