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事由:
申诉人殷开连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作出的(1996)响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审查处理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响水县人民法院(1996)响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殷开连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邀请第三方参与答复情况:
2018年9月19日,我科邀请本院监察员周震宇参与,和承办人陆文娟一起将该申诉案件审查结果通知向殷开连进行公开答复,刘晓君负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