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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
2024-07-01 09:24:00  来源:正义网

  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分级干预相应措施的针对性、衔接性及实操性,有必要优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优化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

  □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一方面是为了帮助罪错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在行为偏常的第一时间将未成年人拉回正轨;另一方面是为了修复因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以便于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这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也是恢复性原则的应有之义。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三级划分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合理细化,可以区分为不良行为、触法行为、违警行为、触刑行为和犯罪行为,构建“层次清晰、逐级递进”的分级标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分级干预相应措施的针对性、衔接性及实操性,有必要优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全面准确把握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工作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处理涉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应站在事关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全力做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第一时间、最大限度帮助“越轨”未成年人矫治罪错行为,教育引导罪错未成年人重返人生正道。

  教育矫治原则。促进罪错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是分级干预工作的目标任务,立足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分级干预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突出教育矫治的“造血”功能,通过分级、递进的干预矫治,教育、感化、引导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并把惩罚作为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对于实施严重犯罪、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人,坚决依法追责并进行惩戒。

  恢复性原则。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一方面是为了帮助罪错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在行为偏常的第一时间将未成年人拉回正轨;另一方面是为了修复因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以便于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这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也是恢复性原则的应有之义。

  个性化干预原则。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误入违法犯罪歧途原因的同时,开展分级干预工作要关注罪错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针对不同的个例,综合考量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庭背景、性格喜好、居住环境、行为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有差别、有针对性地制定干预计划、开展干预工作,确保分级干预效果。

  对罪错行为进行合理分级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三级划分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合理细化,可以区分为不良行为、触法行为、违警行为、触刑行为和犯罪行为,构建“层次清晰、逐级递进”的分级标准。

  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是后续罪错行为的源头和萌芽,是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被消极因素所影响而产生的一些与其年龄、心智等不相称的“恶习”,其本质上对社会无害而仅对未成年人本身产生负面影响,但因极有可能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而需要及早加以干预。

  触法行为。触法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因不满责任年龄而不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十四周岁为临界年龄,对违反治安管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罚,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由于触法行为已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干预措施也需要相应升级。

  违警行为。违警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违警未成年人对其行为性质以及产生后果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判断,因而除了采取针对触法行为所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之外,还可视情给予惩罚性的干预矫治措施,以便违警未成年人更加自觉、主动、真诚地整改。

  触刑行为。触刑行为是指已触犯刑法,但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较触法行为和违警行为,触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升级,除了加强家庭、学校管教,开展矫治教育之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特别设置了专门教育,以专业化的教育矫治推动干预提档升级。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法益,与前述四级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最大,一方面,需要开展法治教育、专门教育等干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刑事处罚加以惩戒。

  进一步完善分级干预措施

  加强亲职教育。结合工作实际,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建好、用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邀请家庭教育专家、法官、检察官、公益律师等专业人士,常态化开展父母学堂、家教讲堂、法治课堂等主题鲜明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检察机关还可通过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失管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展训诫等方式,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一方面,压紧压实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让他们更好了解、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另一方面,有助于改善亲子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深化专门教育。除了要从立法层面明确专门学校开展专门教育的具体操作指引外,实践中可以先行先试,为后续健全法律有关专门学校的规定提供有益参考:一是加大财政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需要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基数,有计划地建设专门学校,确保能够满足教育需求。二是明确教育期限。可采取学分制模式,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最终评估,即达到回归社会的标准,同时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中的表现实行延长和减少在校时间的奖惩制度。三是科学设置课程,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融入社会、回归社会。四是实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层级罪错的未成年人,按照同种层级集中教育的原则,有差别采取开放、半封闭和封闭的管理方式,确保管理方式与罪错程度相适应。

  优化法治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单位应扛起法治教育的重要职责,结合所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以案释法,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聚众斗殴、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立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研发不同主题的法治教育课程,并以短视频、微动漫、微电影等未成年人感兴趣、易接受的形式进行展播,促进罪错未成年人法治观念的养成。

  推进职业教育。根据具体情况,在教育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培养学习兴趣、掌握学习方法的同时,针对部分知识基础薄弱、学习能力欠佳的罪错未成年人,可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并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保障下,与相关企业建立协作关系,有条件的还可在企业设立社会观护基地,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工作格局。根据罪错未成年人的兴趣方向,确立职业教育课程的设置,由企业安排技术过硬的师傅负责传授职业技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学得一技之长。

  强化帮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离不开社会化的帮扶和教育。可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主体为主导,邀请熟悉未成年人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社工、网格员、公益律师等组成社会化的帮教小组,同时注重发挥老干部、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的作用,跟踪考察和帮扶罪错未成年人,并提供回归社会后的德治教育、心理辅导、关系修复、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矫正“越轨”行为、疏导失常心理,培育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案件管理部副主任)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