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依靠大数据模型、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建立民事检察智慧监督系统,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性变革,排查出大量虚假诉讼案件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其他民事案件。在大数据的“加持”下,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有效拓宽了监督案源、提升了监督质效。
笔者对近些年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发现,当前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特点,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拟结合实际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机制。
一、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的实践特点
一是依职权监督案件相对较多,监督成案率较高。在近些年宁波检察机关以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形式办理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数量超七成。同时,相较于依申请办理的案件,依职权监督案件的成案率更高,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意见的采纳率也更高。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借助数字化监督手段,创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出大量的虚假诉讼案件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民事案件,这些案件成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重点对象。
二是案件大多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按照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性质划分,近些年宁波检察机关所办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数量排在前三的案件类型依次是: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达72.4%。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涉“套路贷”案件数量增加,民事检察部门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案管部门等内设机构及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大了线索的移送、查处力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诉的证据要求低,证据链更容易形成,在证据形式上更容易虚构且不易被察觉,因此成为近些年来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的重点。
三是监督文书以生效裁判文书为主,多出现系列案、串案。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所办理的案件中,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占比七成以上,多数案件呈现出“案件事实较为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小,法院快速审理、快速判决”等特点。在数字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监督手段,对异常案件数据进行梳理排查时,易发现类似案件,易形成类案监督的规模效应。
二、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梳理分析近年来宁波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工作当前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依职权受理、审批程序尚不规范,缺乏统一标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规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是登记制,自行审查、自行受理,相较于依申请监督的案件,缺少受理审查环节。且因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具体规定依职权监督的审批程序,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也未嵌入依职权监督案件审批表,各地在决定是否依职权监督时审批格式不统一。因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践中存在依职权立案不够严谨的情况,造成部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生“程序空转”情形。
二是依职权启动监督的案件名称各异,缺乏统一格式和范本。笔者经统计发现,当前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案件的名称有很多种,可谓五花八门,案件名称不规范、不严谨,易损害检察办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同系列的监督案件名称不规范、不统一,还不利于数据统计和案件管理。
三是办案程序不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未得到充分保障。《监督规则》规定,在办理依申请监督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可见,对于依申请监督的案件,有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而对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均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启动立案程序后,检察机关也较少发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缺乏充分保障。
四是缺乏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同级监督效果欠佳。对于批量办理的依职权监督案件,事先缺乏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事后缺乏足够的跟踪关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客观上易导致法院不依法按期回复的问题产生。因再审检察建议未得到同级法院的回复,检察机关不得不再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同级监督效果不佳。
三、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的优化路径
针对当前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案件的特点及办案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供民事检察同仁参考。
一是规范依职权监督案件的受理程序,防止“程序空转”。程序的功能在于增强参与主体的交涉性和公平感,民事检察部门自行审查、自行受理,可能会受到乱受理、乱监督的诟病。建议实行上级备案审查制,对于依职权发现的监督案件,在受理前将相关材料、受理理由向上级检察院报备。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检察机关随意监督、立案不严谨的情况发生,确保依职权监督案件遵循“同级受理”的规则。
二是规范依职权监督的启动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嵌入依职权监督案件审批表,明确依职权立案的案件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增强对受理案件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同时,在对依职权监督案件进行命名时,建议统一案件名称,便于数据统计与科学管理。区别于依申请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依职权立案之后,是否通知当事人,应当以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为标准。如果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应当通知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告知。
三是熟练掌握监督规则要旨,准确把握监督要求。灵活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监督方式,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规定了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应紧紧围绕法律规定对依职权监督案件的抗诉意见、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进行规范,强化说理,切忌泛泛而谈。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其说理的要点应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审判人员违法等情形。而对于调解书进行监督,说理的重点应放在该调解书的内容是否违反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加强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和有侧重点地说法析理,提高检察文书的质量。
四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提升监督质效。建立检法两院常态化的沟通联系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联席会等方式交流案件情况。特别是在数字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容易发现同类案件、系列案件,在提出监督意见之前,可以就发现的具有类型化、倾向性的问题提前与法院沟通,引起法院重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凝聚共识。同时,对所办案件建立“闭环管理”的思维,例如在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掌握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对于法院不按期回复或者启动再审后判决仍然存在错误的情形,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跟进监督,确保监督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