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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辅助量刑需要强化检察官主体地位
2024-06-13 09:22:00  来源:正义网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法律应用的迅猛发展,其对传统的量刑思维与量刑规范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呈现出其独特的实践范式与运用机理,正在为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中,智能量刑辅助系统作为检察官的办案辅助工具,成为重要的功能板块。各级检察机关在遵循“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平台等技术辅助量刑,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坚持做到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确保量刑结果公正。当然,对于人工智能和刑事司法的深层次互动还存在争议与分歧,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能产生风险。因此,现阶段应当提高量刑活动的可预测性,同时强化量刑规范化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公正量刑提供新动能。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实践优势与面临的挑战

  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依托大数据平台,能够辅助检察官高效、科学、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具体而言:第一,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工作质效。当前,检察机关面临办案压力增加、技术生产变革等诸多挑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裁判的深度融合,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介入“确定刑”量刑建议实施路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检察官量刑,助力量刑规范化、精准化改革。这不仅可以节省从事重复性工作的时间,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正义。第二,类案检索有助于促进量刑均衡,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依托大数据平台,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对海量司法案例进行分析与参考,尽量减少因地区差别、经济差异导致的量刑结果误差。由于其量刑结果是通过系统自动比对该案案件事实、量刑情节与其他类似案件判决文书而得出,故可为检察官提供同类案件的量刑参照,有助于维护法秩序统一。第三,实用性较强。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在进行量刑决策时能够快速并且高效梳理案件的争议焦点,生成有关量刑幅度范围与量刑依据的格式化文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能够帮助检察官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同时也可以利用其对检察业务进行监督。因此,得益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以及大数据技术与刑事司法的不断融合,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发展迅速,但是,关于量刑公正、责任归属以及技术应用等问题也随之出现。比如,基于算法因素可能导致的量刑决策不透明、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缺乏价值判断等问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完善路径

  面对诸多挑战,我们有必要以量刑原理以及法律规定为基础,在现行法治体系下,充分融合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客观审视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法律风险,探索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实施路径。

  利用技术优势改进算法设置。首先,确立算法的正确价值导向。算法决定了辅助量刑决策的结果,正确的价值导向至关重要。一旦算法被带入具有偏见的价值导向,其所运算的结果也就失去了中立性。同时,为防止系统偏见,应当建立算法核查机制。在研发人员设计算法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协助核查,对可能产生偏见的变量数据仔细筛查。其次,提升算法的透明度。为解决“算法黑箱”带来的实践问题,在不考虑算法本身的技术问题与商业秘密的因素外,可以尝试让量刑辅助系统的研发人员制作“系统说明书”。该说明书并不是对算法生成的详细解释,而是对量刑决策过程、参考类案等信息的介绍说明,确保使用量刑辅助系统的检察官知晓其运行原理,提高算法的透明度。

  明确检察官主体地位,优化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说理性能。首先,不管人工智能参与何种程序,都应当明确检察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实现规则指导与智能辅助相结合。检察官凭借自身经验与作为人应该具有的理性在量刑时诉诸价值判断,这是人工智能永远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检察官不能以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的运用推卸司法责任,当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的预测与检察官的判断出现严重偏差时,检察官享有最终决定权。其次,优化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说理性能。为了避免人工智能辅助量刑裁判机械化,应当探索更加直观、可视化的说理机制,这不仅仅要求展示量刑决策的实现过程,同时还应当关注量刑结果的可接受性。因此,应当重视算法在量刑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优化量刑算法规则,提高算法的学习能力,实现算法与法律专业术语的无缝对接。算法应当对量刑结果的得出作出详细说明,实现说理与结论的相互验证。除此以外,还应建立量刑辅助系统的监督机制,可以设置纠错通道,允许被追诉人一方对量刑结果进行监督。

  建立并完善被追诉人权利保护机制。不管是何种制度的适用都应当尊重传统的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顺利运行。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在应用过程中应当注重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第一,探索被追诉人享有的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下的专属数字性权利。例如数据访问权、量刑算法释明权、质证权等。允许被追诉人一方进行数据访问是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的重要途径,案件事实、重要量刑情节是否全面准确均影响到案件的量刑结果。鉴于人工智能介入后被追诉人一方的知情权受到限制,可以考虑赋予被追诉人有限的数据访问权,以此来提升被追诉人知情权,实现量刑算法偏见风险的溯源治理。而量刑算法释明权则表现为特定情形下,如被追诉人对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的公正性存疑,有权要求算法设计公司对量刑决策运作机理进行解释。同时,被追诉人还享有对量刑裁判提出意见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量刑辅助系统的结果进行质证和辩论。另外,可探索“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机制,其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算法设计公司出具的“系统说明书”以及运作原理发表意见。第二,应当赋予被追诉人有关量刑决策的救济权。不管是否适用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得出量刑裁判,被追诉人都有救济的权利。因此,可以考虑将算法义务披露、数字权利受到侵害等作为救济的具体事由。同时,应当完善刑事诉讼被追诉人个人信息保障制度,研发人员与检察官应当规范操作涉及被追诉人隐私的数据,防止其个人信息泄露。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依托大数据平台正逐步成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技术应用支撑。数字法治融合技术应用,检察人员应当不断深化对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工作原理以及应用前景的认识,推动检察工作数字化发展,不断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课题编号:GJ2022D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