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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讲堂|由办理一起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引发的思考
2024-06-13 09:09:00  来源:正义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近年来,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大幅上升,今年以来,广东省湛江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同比上升了2倍,其中涉企案件尤其值得关注。我院在前不久办理的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就引发了我很多思考。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A公司和B公司是两家长期相互拆借资金的民营企业,双方通过各自控制的多家子公司长时间产生多笔大额资金往来,由于账目管理不够规范,产生了纠纷。A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将B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其还款,但A公司仅提供部分走账记录对部分借款主张权利。由于双方还存在其他大量走账,对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坚持单笔资金账目审查,还是应当对双方的整体资金账目进行审查?

  我们在调查核实阶段,全面核实了A、B两家公司之间整体的资金账目往来情况,从庞大的资金往来中抽丝剥茧,分析每笔资金的走向,核查资金链条是否有回笼情形,同时结合双方提供的对账表等证据,对两家企业高管进行了询问和调查,核实了两家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证据情况确定该案应当采取对双方整体资金账目进行审查的方式办理。

  我们还发现,在同期同类型案件中,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全案证据,准确分析该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后,我院作出抗诉决定。法院裁定再审后,中止了对B公司的执行,诉讼标的涉及资金超过1亿元。

  在办理个案的同时,我们也关注了类案问题。通过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司法理念转变不够。双方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后,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理念滞后,极容易出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

  二是缺乏类案裁判和监督标准。特别是在企业借贷纠纷民事案件中,无论是审判环节还是检察监督环节,亟须明确审查标准。上述个案中,A公司抽取部分对账单据,且仅凭走账记录主张权利,是否合理?认定双方实际的借贷金额应当整体处理,还是分拆处理?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目前裁判标准尚不统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三是专业办案力量不足。涉企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办案人员对涉企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还有不少薄弱点,而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调查核实环节往往需要大量人力,民事检察部门常常感到力不从心。

  如何以高质效民事检察监督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我认为应该努力做到“三个适应”,在“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中展现更大的担当和作为。

  一要适应保经济保稳定的要求,切实转变司法理念,找准着力点。办理涉企案件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及党委关于护航企业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的部署要求。最高检于今年部署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加强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要落实好专项行动要求,必须结合地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找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着力点。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要特别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对市场主体“重打击、轻保护”的不当行为。

  二要落实精准监督的要求,加强机制建设,把好发力点。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就涉企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执行程序、送达监管、信息共享等问题统一认识标准与裁判尺度。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主动服务、引导案涉企业发展,把握“事前、事中、事后”履职重点,全程当好企业发展“护航员”。事前预防应重点做到:充分发挥当地营商环境监督中心的平台作用,整合涉企经营线索,找准服务企业的切入点;主动到企业走访,了解其经营风险点,尤其在借贷纠纷中易发的风险、民事纠纷引发生产经营困难风险、企业高管利用管理地位损害公司利益风险等,向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函。事中监督应重点做到:全面核实案件证据,坚持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重点审查合同效力、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事后跟进监督应重点做到:提出监督意见后,与法院就类案加强共识,形成较为统一的案件审查机制,同步为企业提供普法宣传、加强经营规范建设、引导完善相关机制、防范经营风险等法律服务。

  三是适应专业化办案要求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得力办案团队。涉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涉及法律知识内涵多、范围广、专业性强,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需要办案人员有足够的民商事法律知识储备和实务经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打造强有力的民事检察监督专业化办案队伍。同时,要充分借鉴和加强构建法律监督模型,提升数字检察服务“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的水平,特别是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涉及纷繁复杂的资金流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认定等问题,要进一步提升数字检察的应用水平,切实以数字检察赋能民事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作者系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