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机关能否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支持起诉
2023-02-27 10:38:00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并在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体现了对弱势群体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为落实好民法典,不同的立法或司法部门亦推出或者细化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2022年10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对于纠缠、骚扰行为,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自身意识以及能力的欠缺,许多弱势群体几乎难以完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要求的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为此,部分地方检察院开始尝试能动履职,通过支持起诉的形式开展对弱势群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支持,以弥补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过程中的不足。比如,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收到法院移送的曾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信息后,指导其提出具体的诉求,并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然而,检察机关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支持起诉的探索过程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属于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受理范围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非诉讼程序,不属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理范围。支持起诉,顾名思义,就是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诉讼程序的使命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故法院采取对立抗辩的审理方式。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由法院书面审理并采取职权主义进行确认伤害事实是否存在的一种非诉讼程序,并不是支持起诉中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发布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中,其中第九条列举的检察机关可以受理的支持起诉范围为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提起诉讼困难的普通程序案件,并不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种特殊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中没有明确列举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受理范围,但也没有否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作为支持起诉的受理范围,该工作指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为暴力受害者设立一道隔离墙,以最快速度、最大限度保护暴力受害者的民事权利。支持起诉存在的目的也是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故此,支持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质上属于支持起诉制度的内在要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了上述理由外,还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支持起诉中的“诉”是指诉权,并非指诉讼程序,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关乎当事人的诉权,可以由检察机关予以支持。尽管“诉”既可以理解为诉权,即当事人参加司法程序,享有程序权利,并就争议的案件或纠纷请求法院作出裁判或处理的权利,也可以理解为法院解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的诉讼程序。但从支持起诉制度存在的价值来讲,设置支持起诉制度的目的就在于破除当事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身体障碍、经济障碍、身份障碍、知识障碍等,以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可能性。因此,支持起诉中的“诉”应是指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支持,而不是检察机关必须对案件审理中采取诉讼程序的才支持。换言之,也只有将支持起诉中的“诉”理解为诉权,才符合支持起诉制度设置的目的,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支持起诉在帮助弱势群体寻求司法救济途径中的作用。

  其次,由检察机关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进行支持起诉,有助于弥补弱势群体的资源劣势,实现民事司法过程中双方地位的实质平等。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平等,但是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往往存在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知识水平、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很大程度上弱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者实际申请司法保护的能力。因此,通过支持起诉,借助于检察机关的资源和能力优势,从各方面给予弱势当事人法律上的帮助,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的劣势,使那些有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又受阻于各种客观因素的申请人行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权成为实际可能。

  再次,由检察机关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进行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老人、儿童、妇女或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属于需要公权力介入并进行特殊保护的对象。特别是家庭暴力行为危害到家庭人伦秩序以及社会生活秩序,阻断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显著的公益性。故此,对于弱势群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介入并予以支持,是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重要力量的内在要求。换言之,对弱势群体进行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涉及个人私益处分,本身还属于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有权介入和干预,从而有效治理私人处分无法抑制的社会危害行为,实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

  最后,由检察机关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进行支持起诉,有助于从程序上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最大限度地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但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使暴力行为具有封闭性、隐秘性和突发性,受害人往往不敢或不会采取报警、验伤、拍照、住院治疗等方式固定、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近亲属、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或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条亦规定,对于申请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但在现实中,由于妇联、居委会缺少专门的法律知识或技能,现实中很少能够出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民诉法虽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起诉,但是现实中很少有上述单位支持起诉的案例)。同样,法院的中立性、被动性特质很难主动进行证据收集,很多时候是移交给检察机关收集。如前述厦门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支持起诉的案件中,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将案件信息移送给了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协助曾某收集证据。因此,由收集、固定证据方面具有明显专业性和便利性的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支持起诉职能有限介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过程,既强化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人收集证据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能力,亦强化了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率和公正,有效避免了因缺少配套程序或者辅助部门而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纸上制度。

  (作者单位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