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修改,无疑会对司法实务、学术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一名刑事实务人员,不仅要看到法律条文表面的“变与不变”,还要关注法条修改背后的考虑平衡,只有“知法变亦知其所以变”,才能在刑事诉讼中真正全面、正确地适用新修订的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博士新著《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便是这样一本通过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修订背后大量有争议的疑难问题,揭示法律条文背后立法考量因素的刑事诉讼法实用书。市面上“兼具理论与实务性质”的著作并不少见,但本书兼顾解决司法疑难问题的实用性和理论研究拓展的深度,可谓独具匠心。
一是体例上突出“实用性”。阅读本书时,笔者经常会有一种“非典型”的感觉,因为它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条类工具书,也并非专注学术研究的专题著作,而是一本看似杂糅却又风格独特、打破了工具书与学术专著壁垒的刑事诉讼实用书。本书分为上、下、外编,上、下编的贯穿逻辑是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的专题论述,外编则是单独的规范汇编。尤为可贵的是,外编“刑事诉讼法立法资料与规范集成”收集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资料和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一些常用规范,规范汇编“不求全但求实用”风格明显,基本可以覆盖司法人员日常使用的基本需求,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工具书的实用属性。
二是内容上强调“改动性”。近年来,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证据规则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发展。其中,有的问题已经被2018年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确认,有的问题则在《解释》中予以回应规定。本书以专题为纲,以修法为目,深入浅出介绍了这些修改背后的问题导向、修改原意,为我们深入理解与适用解释条文,深入理解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设计、刑事证据规则,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视角。例如,上编“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与司法适用”回顾2018年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修法过程中,“审议过程”还原了“修正草案”的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司法适用”则详实论述了立法修改对司法实践的具体影响,“关于法律衔接规定的修改”部分还单独提示了此次修法与其他法律修改的衔接考虑,展现了立法层面法秩序统一原理的考量。
三是论述上体现“专题性”。2021年《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内容最丰富的、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2012年最高法刑诉解释相比,单作出实质修改的条文就超过200条。客观来说,此次《解释》的修订,对近年来司法实务热点问题都给予了正面回应。本书作者充分发挥其全程见证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全程参与了《解释》起草的独特优势,以专题形式,论述了近年来司法实务中诸多关注度较高的疑难问题,有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法条“变与不变”背后的理论和实务考量。例如,本书在第二审程序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部分,针对《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3项“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与2012年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的规定变化,深入探讨了变化背后的考虑:一是原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二是实践中存在实质上对上诉人有利的罪数调整,论述了此种二审改判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由、依据。
本书的体例内容和专题论述,为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读者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修改与司法适用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这也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新命题:如何做到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条?
近年来,各种针对司法改革问题的“主义”与“模式”理论之争不绝于耳,但不少学者对某一具体程序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却关注不够,面对大量司法实务中现实的程序性、证据问题,有的实务人员往往诉诸法条字面含义,动辄因“法条规定漏洞”而无所适从,难以娴熟地综合运用诉讼原理、证据理论对法条进行深入解释。在刑事诉讼领域,理论研究与法条适用“两张皮”的现象尤其严重。
实践中,不少法律人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掌握程度,严重失衡。例如,在实体法领域,在刑法罪名适用问题上,用法益指导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已经达成共识(只是对“个罪法益是什么”存有争议),刑法解释学的发达,使得对刑法法条的“望文生义”早已成为“非主流”;但在诉讼法领域,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既是一部刑事法,也是一部程序法(我国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刑事证据规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中),确立了内容繁多复杂的程序、制度和规则。在“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思维的长期影响下,不少人对刑事诉讼法条规定都不甚熟稔,更遑论运用刑事诉讼的制度原理对法条进行深入解读。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同于学者可以泾渭分明地专精于刑法或者刑诉领域,对于刑事实务法律人,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从来都是“实体与程序的交错适用”,“实体刑法唯有透过诉讼程序才得以实践,而获致一个依照实体刑法的正确裁判,正是刑事诉讼的任务”,这就要求每一名办案人员必须秉持刑事一体化审查思路,全面掌握和准确适用实体、程序、证据等各种刑事法律规定。
因此,认真对待手中的法条,要求司法人员既要以法条为中心,又不能拘泥于法条字面含义,需要对其背后的具体制度、诉讼原理进行深入的解读分析。因为脱离制度、诉讼原理的支撑,法条将沦为僵化的文本规范,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也将成为“无根之木”。在这个意义上,本书为我们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条,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