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有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落细。但是,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时仍经常遇到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如值班律师的定位与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之间的协调问题、值班律师相关权利保障与职责履行到位问题等等。鉴于此,应当立足值班律师的定位与功能,深化其具体诉讼权利保障,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深化认识值班律师定位。刑诉法对值班律师的定位是法律帮助人。因此,在法律定位层面,值班律师应当是法律帮助人,即通过值班律师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为被追诉人提供临时性的法律帮助,以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从刑诉法编排上看,值班律师是在“辩护与代理”这一章中规定的,据此,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在性质上属于辩护,只是相较于辩护人而言值班律师的权利范围较小。
站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应将值班律师明确定位为履行特定职能的法律帮助人。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为被追诉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达到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就必须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法律权利并将权利落到实处。值班律师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法律帮助人,其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应起到实际性的有效帮助作用,不能将其功能简化成见证司法机关实施认罪认罚程序合法的签名人。
值班律师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被追诉人权益。因此,值班律师并非只是单纯轮岗轮值的帮助者,而是履行特定职能的法律帮助人。要明确这一法律定位,才能够保证值班律师准确履行职责,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应主动介入案件。为实现自身功能作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值班律师应当及时介入案件,发挥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的主动性,帮助其进行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司法机关应当提前告知值班律师,让值班律师能够及时依法介入案件。此外,值班律师自身应做好介入案件的准备工作,为介入案件时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打下良好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探索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方便司法机关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介入案件,保障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会见更加便捷,从而使值班律师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值班律师应当主动介入案件,主动行使阅卷权查阅案件,主动行使会见权会见被追诉人,与被追诉人及时交流沟通并向其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对被追诉人适用法律程序提出专业的意见,主动与检察机关协商量刑。
落实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并完善相关制度保障。阅卷权是保证值班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会见权,是保证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关键。值班律师在被追诉人选择认罪认罚时具有较大的作用,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帮助被追诉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细化阅卷、会见制度机制。值班律师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阅卷与会见是基础也是关键。司法实践中,一名值班律师面对多名被追诉人时,应保证值班律师能够与被追诉人进行充分交流,并能够对被追诉人在法律适用、程序选择上提出专业客观的法律意见。
构建智能化阅卷、会见形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便利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会见权,提高值班律师阅卷的效率,减少会见的障碍。“司法+大数据”模式是目前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中较为优质且高效的一种形式,有利于将“法律规定的权利”转化为“实际的权利”。建立网上阅卷平台,保障值班律师能够更加便捷地对电子卷宗进行调阅,降低阅卷时间和成本;通过远程会见方式,保障值班律师能够通过远程连线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而保障其合法权利。
完善值班律师协商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值班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积极参与控辩双方有效协商。值班律师的参与能够在控方、被追诉人、被害人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弥补被害人损失、帮助被追诉人回归社会。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完善值班律师协商制度,能够使值班律师运用自身法律知识与办案经验帮助被追诉人与控方进行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从宽处罚。
完善值班律师参与协商制度还有利于控方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更加全面公正。以协商的角度去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能够使控方与被追诉方的合作更加高效,有助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此协商过程中值班律师还能够履行监督控方的职能,以达到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原载于检察日报11月19日观点版 作者: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