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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世界的姹紫嫣红
2021-09-26 10:11:00  来源:检察日报

 宇宙空间群星璀璨,法理学的世界姹紫嫣红。如果想领略这个世界,不妨去读一读英国著名法律理论家雷蒙德·瓦克斯的《读懂法理学》。

  我们都知道,作为基础性学科的法理学,理论博大精深,文献浩如烟海,要想在一本书中将法理学的所有主题面面俱到,显然无法做到,因此,作者以清晰、迷人、不拘一格的写作风格,把“正义”“权利”“守法”“惩罚”等法理学基本主题与法律思想史有机对接,在法律理论与法律思想史的融合中,呈现一个个色彩斑斓的画面。

  1.

  一直以来,道德问题经常制约着人们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一个典型的例证是,道德在法律中的地位与功能已经成为政治和法律哲学家关注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法理学争论的根本性问题之一,而自然法学派无疑是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思想家,其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分析尤为重要。在柏拉图看来,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存在于绝对价值之中,而正义是其中之一,它与法律具有内在的联系:只有追求正义理想的诸项法律才能被视为是正当的。

  作为亚里士多德哲学的继承者,阿奎那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而自然法仅是对“永恒法”的一种“分有”,即自然法是理性存在者分有永恒法的手段。在法的分类上,阿奎那完全以神学世界观为指导,其维护上帝以及基督教会地位和权威的目的昭然若揭。他对法的分类及其解释,只是为了将全部法学置于神学的控制之下,使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

  随着自然法原则被用于证明革命的正当性,自然法理论进入了政治哲学领域。霍布斯、洛克、卢梭均将自然法理论的运用与“契约”理论联系在一起,尤以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最为著名。不过,卢梭的个性却颇让人头疼。他与他那个时代的一些著名思想家大多相识,但结果却无一例外地反目成仇,这些人中包括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英国的大卫·休谟。

  1768年8月29日,卢梭与同居了25年的女仆瓦瑟在布戈市结婚,此前他们生有5个孩子,全部寄养在孤儿院。1778年7月2日,已患“逼害性心理分裂症”的卢梭在巴黎阿蒙农维拉去世,死时穷困潦倒,死前被马车撞翻,又被狗扑伤践踏。卢梭生前遭人唾弃,死后却备享荣光,被安葬于巴黎先贤祠……

  法律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多宽范围内惩罚远离公众视线的不道德行为,恐怕也是现今社会应当直面的重要问题。有关堕胎、安乐死等社会问题,有关法官的司法道德性司法问题等,都面临着抉择和判断。面对正如德沃金所说的一系列“道德困境”,法理学进行怎样的思考、作出怎样的回应,任重而道远。

  2.

  实证主义方法起源于19世纪的思想家孔德,主张唯一真实的知识是科学的知识。不言而喻,法律实证主义发端于实证主义。作为传统法律实证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自称是“法理学的路德”。确实,他对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法律系统分析作出了重要贡献:普通法的不确定性源于不成文法的模糊、不确定,因此,法律的不确定性侵蚀了它的合法性“……结果是不愿质疑和批判一般意义的法律,最终会造成对法律的盲从”;普通法的不确定性给“法官行当”留下了诸多空间,带来了不少缺陷,避免的方法是让裁判公开透明“……展示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我们知道边沁,源于那个著名的“牺牲一个人挽救八个人”的两难选择,他的逻辑推演可能让我们眩晕。据说,在过了很多年单身生活以后,边沁决定结婚,并且为自己的选择进行了一番细致严密的推理,然后,他给一位16年没见过面的女友写了一封求婚信。他被拒绝了,但他求婚的逻辑依然如故。于是,在过了22年以后,他再次向那位妇女求婚,在这期间,他重新仔细地论证了自己的推论,自认为无懈可击。他希望那位女人在这一段时间里学了一些数学,这样她就可以认识到他的求婚逻辑是何等有力。显然,那位女人依然相信她自己的逻辑——即直觉,所以,她再一次拒绝了边沁……

  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涨潮”,当代法律实证主义应运而生。作为20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奠基者,H.L.A.哈特把分析哲学的技术天才般地运用于法学研究之中,几乎凭一己之力划定了现代法律理论的界限,他的著作《法律的概念》,“已经成为许多法学理论家的跳板,而且为更多的人带来灵感。”哈特与德沃金之间长达20年的辩论,主题从司法裁量的问题开始,延伸到法理论、伦理学和政治学等问题,振聋发聩。

  沿循边沁的脚步,哈特被誉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为伟大的法学家”。在其之前,20世纪中期的政治哲学濒于消亡,法律哲学也奄奄一息;而在他之后,却是分析法学大行其道,法理学界众神喧哗。

  如果说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哲学的话,那么法律现实主义则是一种技术。法律现实主义者强调“诉讼中的法律”,更关注法院及其活动,其核心主张是,法官们主要对事实的刺激作出回应,而极少关注法律规则。其中以霍姆斯的法律预测论、卢埃林的功能主义论、弗兰克的规则怀疑论最为著名。

  3.

  法律只有被置于社会背景之中才能得到理解,这就是法律社会学的核心内容。有关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有庞德、埃利希、涂尔干、韦伯、哈贝马斯等。

  罗斯科·庞德是“社会学法理学”的巨擘,代表作是五卷本的《法理学》。在庞德看来,立法者和法律人的任务是“社会工程学”。法律通过识别和保护特定的“利益”从而保证社会凝聚,通过赋予它一种法律权利的地位,从而使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社会工程学的目标是构建一个尽可能有效率的社会,即以最小的阻力或者资源消耗保证利益的最大满足。

  有意思的是,庞德出身于法官家庭,却在14岁就进入大学学习植物学。1889年,拥有植物学学士和硕士学位的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后来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却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1903年,庞德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

  埃利希的“活法”观念与庞德的“诉讼中的法律”有着很强的相似性。埃利希认为,“试图把一个时代或者一个民族的法律禁锢在法典的章节之中,其道理就像试图把水流限制在池塘之内。那样就再也没有了源头活水,只剩下一潭死水了。”

  涂尔干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作为巍然屹立于社会学的领军人物,涂尔干专注于社会团结,他认为,惩罚的功能是集体感情的一种表达,社会凝聚力据此得以维持。他预言了经济社会带来的巨大变化:“正因为经济事务主宰了大多数公民的生活,成千上万的人把整个精力都投入在了工业领域和商业领域……公民道德也随之世风日下了。”

  韦伯是最为杰出、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理论家,他建立了法律类型学,当然最为普通人所知的是他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声名远播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被誉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的中坚人物,他向我们描绘的现代国家主权形式,令我们的政治生活豁然开朗。

  4.

  正义是什么?它怎样才能得到捍卫?法律与正义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吗?诸如此类问题一直锻炼着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思想家们的脑筋。因此,有关正义的各种理论是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的一个永恒的焦点。有关正义的讨论,起点应该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他对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区分,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功利主义包含着一个深远的道德基础,那就是道德和正义的根本目标在于把幸福最大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指出了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自然把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功利原理承认这一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段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基础。”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功利主义的一种现代形式,它以下述命题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理性的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总是会选择去做那些能够使他或她的满足最大化的事情。作为这一学说的领军人物,波斯纳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普通法中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以此证明“普通法的方法这样分配从事交往活动的人之间的责任:最大化共同价值,或者在相同的情况下,最小化活动的共同成本”。

  罗尔斯所著的《正义论》被诺齐克誉为是“自密尔作品之后,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尚未见到这样有力、深刻、精致、内容广泛且系统的著作”。而我们知道他,大多源于他的“分蛋糕原理”。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是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

  罗尔斯的同事罗伯特·诺齐克毕生鼓吹自由市场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有一个落脚点,那就是限制国家的权力,通过法院保护我们的安全并执行正义。”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学派的最大特点。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否具有一个目标,法律是否可以为所有人保证更大的正义等法理学问题,没有一个有简单的答案,但是,“正是在对它们的追问之中——以及对它们的严谨反思中——法律的本质或许能被揭示出来,从而使得理解法理学一览无余。”无数法学巨星们留下了光,或可照亮我们前行的路。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