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累犯犯罪处于高发、多发趋势。此类犯罪高发多发,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是败坏社会风气的温床。因此,加强累犯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总结此类犯罪的特点,探究其高发、多发的原因以及防范对策,对于减少累犯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累犯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结构呈现“二多一低”现象。从犯罪主体结构上看,无业人员多、男性多、受教育水平低。近三年,涉案的161名累犯中:身份为无业人员的138人,占总数的85.71%,多数人无相对固定职业甚至是无业游民,缺乏经济来源;男性人员160名,占总数的99.38%,女性仅1人;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人员147人,占总数的91.3%。调查发现,尿毒症患者累犯现象严重,累犯中尿毒症患者不断增多。从统计的数据看,2014年累犯中共3名尿毒症患者,占累犯的5.7%%,2015年累犯中共7名尿毒症患者,所占比重为12.1%,2016年累犯中共9名尿毒症患者,所占比重为17%,呈逐年上升趋势。如尿毒症患者张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尿毒症患者许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监外执行期间,又贩卖毒品,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案件类型倾向侵犯财产型、妨害社会管理型犯罪。调查发现,从累犯犯罪所涉及的案件类型看,累犯涉案的案件类型主要是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型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的犯罪。近三年,在161名累犯中,涉嫌诈骗、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的侵财类案件累犯109人,涉嫌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累犯45人,合计占总数的95.65%。如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刚刚刑满释放后,就重操旧业,多次在阜宁、滨海、建湖境内盗窃他人财物,于2014年7月28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如张某聚众斗殴一案,笔者在受案审查时发现其在2008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可见监狱改造并未使其真正悔改,而是一犯再犯。
3.多次“进宫”人员较多且与前罪间隔时间较短。根据一般累犯定义,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我院办理的近三年累犯中,均属一般累犯,无特殊累犯。通过调查发现,在此罪发现之前,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高达97人,占总数一半以上;刑满释放后两年内再犯罪人员达99人,占总数61.5%。通过以上数据表明,有些累犯虽然多次接收改造,但仍不能迷途知返,甚至已经将犯罪作为一种职业。
4.累犯犯罪的反侦查能力较强。累犯由于此前经历过被侦查与被询问,对自己供述的言行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以及法律规定较为熟悉,所以相对于初犯,其反侦察能力有所提高,会揣摩侦查人员证据获取情况而撒谎掩盖犯罪。如戴某盗窃一案中,因此前多次获刑,戴某在面对侦查机关的威胁、诱供时,仍能镇定自若,致使侦查机关长时间无法取得突破,即使在供述时,也会避重就轻,将犯罪数额故意说小,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时缺乏相应证据,指控不充分。
二、累犯犯罪的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是非观。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道德感。犯罪人员往往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正确的道德观念。平时形成横行霸道的习惯,在监管场所的服刑改造,并未真正悔悟,出狱后不自觉地又犯罪。加之他们在社会上一些特殊的经历,促使他们难以感受社会关爱温馨一面,相反却对一些不良方面容易接受,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赴汤蹈火。如李某聚众斗殴一案中,李某因自己的义妹在学校受人欺负,而纠集一众朋友手持砍刀、电棍替义妹出气。另一方面,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一些刑释人员本身好逸恶劳无法适应繁重肮脏且收入低的工作,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甚至将犯罪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如孙某今年已51岁,由于从小好吃懒做,无法适应繁重的劳动,从十几岁开始就到处流浪,靠偷鸡摸狗为生,在监狱里进进出出六七次,五十年来竟有二十多年在监狱中度过。
2.职业技能缺乏,致使就业困难。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下行压力,许多企业面临生产方式转型,不得不裁工减员,同时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待岗人员不断增多,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很多刑释人员文化素质低,而且没有一技之长,求职缺乏竞争力,无法在社会上谋取体面稳定的职业。加之社会对他们的接纳程度降低,迫于生计使他们不得不再次走向犯罪。在笔者查阅案件讯问笔录时发现,赵某盗窃案中,赵某在刑满释放后仅一周内即因盗窃医院病人财物被抓获,问其原因只因“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钱吃饭,只好再次去偷”。
3.社会包容关心不够,接纳程度低。笔者调查发现,很多人在接受教育改造之后,能够认识的自己的问题,决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然而回归社会后,多数犯人对现实感到失望和迷惘,究其原因,还是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缺乏包容态度。无论是就业还是婚姻方面,都被戴上有色眼镜,困难重重。社会关心不够,歧视刑满人员,往往造成他们心理失衡,人格变态,将犯罪归罪于社会,对社会产生敌对甚至报复心理,多数因外界刺激再次犯罪。如石某抢劫一案中,经笔者了解,早年石某曾应征入伍,后转业回乡,生活无着落,回想自己曾为国家付出五年的青春岁月,落得如此境地,颇感不值,遂仇视社会,产生报复社会心理,走上犯罪道路。实际上,可供刑满人员选择工作的途径和机会毕竟有限。社会世俗的压力,使他们难以很好地融入社会,难以真正意义上回归社会,很容易造成他们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4.改造效果不佳,后续帮扶缺失。一方面,首次犯罪者教育效果不理想。监狱主要任务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外,更重要的是对罪犯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识、培养技能和促进罪犯身心健康的教育改造。然而,目前多数监狱缺乏合理的监区划分,往往将累犯和其他犯人分监,造成服刑人员交叉感染。由于缺乏教育学、心理学专业人才,对罪犯犯罪思想、心理矫治方面的工作还做得很少,更多地把精力放在生产效益上,影响了罪犯的教育效果,据调查,5%认为监狱改造效果很好,24.5的人认为改造效果较好,53.1%人认为改造效果一般,11.9%的人认为改造效果比较差。另一方面,社会安置帮教力度不够。很多安置帮扶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效果差。致使某些刑满释放人员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特别对帮教对象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了解不够、关心不够、解决不够,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很难真正回归社会,给其再犯罪留下隐患。
三、防范累犯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尤其要发挥好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教育宣传部门的前沿阵地作用,深入小区、村庄,普及法律知识,采用现身说法、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寓教于乐,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检法司等有关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宣传组织领导作用,定期上街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律知识手册,利用两位一端平台,加强对民众主观世界的改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塑造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降低犯罪的内因影响。
2.提升监管场所改造力度。一方面,优化监管人员素质。引进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充实到监狱、看守所,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分类教育和个别,避免和减少罪犯劳教人员在监管场所“交叉感染”,普及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违法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格过程中的作用,降低重新犯罪率。另一方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设技能课程,供监狱服刑人员选择性学习,技能培训可以包括厨师培训、车辆修理、美容美发等实用课程。使服刑罪犯学到真正的技能,增加刑满释放后找到工作的资本。
3.创新重新犯罪风险预测机制。建立对出狱前和出狱后重新犯罪风险预测研究:出狱前由监狱负责创建对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表,关注不同犯罪因子对出狱人重新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大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发挥对罪犯假释、减刑的监督作用,并填写重新犯罪风险评估意见,给监狱管理部门作为改造质量的参考;出狱后,由社会安置帮扶机构实施关注出狱人思想动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三不”原则:不歧视、不嫌弃、不放弃,依法、公开、公正地对出狱后生成状态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建立起重新犯罪风险预测评估结果的级别风险管理机制,切实达到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现象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健全后续安置帮教机制。彻底落实累犯帮扶安置工作,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做好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困难帮扶工作。在此之前,我国累犯帮扶安置工作以公安机关、居委会为主。一方面,建议借鉴国外更生保护制度,由相关部门为主导,发动社会法律人士、学者、志愿者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成立更生保护团体,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帮教,解决其就业、生活困难,既可以加强帮扶效果,还可以引发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问题的关注。另一方面,由监狱人员定期对出狱人员进行回访,了解生存现状,解决生活困难,并将发现的问题报给相关部门予以解决,让其感知国家温暖,自觉形成内心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