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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丈夫欠的债,妻子需要一起偿还吗”问题的探讨
2020-09-04 16:00: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不久,丈夫赵某在外举债2000余万元,还将妻子乔某诉至法院,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乔某应承担一半;另一对夫妇中,丈夫因赌博在外欠款80万元,妻子作为共同被告被诉至法院……这两起真实案例中的妻子在拿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委屈又不解: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如此巨额的债务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自己凭什么去承担?

  如何在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之间实现平衡,考验着立法智慧,也考验着司法智慧。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吴小丽、林笑云、何雪卿在审议时发现,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条款已经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得以体现,成为民法典立法编纂的一个重要亮点。

  2019年两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71号建议——《关于加强监督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就是容永恩、吴小丽、林笑云、何雪卿4位代表共同提出的。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兰楠而言,这份颇具建设性的建议仍记忆犹新。

  时间回溯至2019年6月28日,最高检对此建议进行了答复。“根据这一建议,我们成立了婚姻家庭问题研究小组,指定办案组和专人关注涉婚姻家庭立法、司法的最新动向,积极参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研究工作,重点关注涉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兰楠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讲述了相关问题。

  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情况,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此前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争议。”兰楠告诉记者,在接到第8971号代表建议的分办通知后,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与最高法民一庭婚姻家庭组进行了沟通,建议依据该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仔细甄别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矛盾。最高检的这一建议,得到了最高法的积极回应。

  “民法典的规定吸纳了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同时也参考了相关国家立法经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规则,并进行了完善,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及配偶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基本遵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表示。

  龙翼飞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主要强调了4个原则:首先,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署债权债务文书的方法,共同认定某一个债务的形成,这体现了民事活动要遵循的自愿原则。其次,虽然某些债务的发生是夫妻一方签字,但是如果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那么债务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第三,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明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第四,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他应负有举证责任。“这四个原则,对于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边界,具有清晰的法律意义。”龙翼飞说。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