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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2018-11-07 16:04:00  来源:
    一、来访者应服从值班法警的安全检查和工作秩序管理,上交违禁物品,对不宜带入接访场所的物品交法警暂存保管,离开时取回。

二、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情况登记表》,将表和有效身份证件,第送给接访工作人员进行电脑信访登记后,再由接访人员接访。

三、来访人应当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和引导,维护信访场所秩序,保持整洁。

四、来访人提出的诉求,必须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主管范围,如不属检察院管辖的,来访人应按照规定到有权管辖的部门反映,不得闹访。

五、本中心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口头或网络形式提出的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六、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提交相应的材料,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诉求的,还应载明来访人的姓名、手机号码、住址、请求事实及理由。

七、集体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3个人,其他来访人在外等候。

八、来访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应实事求是,并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威胁接访人员;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破坏信访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扰乱信访接待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来访人应当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诉求,不遵守有关规定,严重干扰信访工作秩序的,接访人员有权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来访人扰乱信访秩序、破坏公共财物,侮辱、殴打接访人员的,依法交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编辑: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