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1个部门于今年8月联合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该方案明确,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今年以来,检察机关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将流动儿童保护作为服务和保障民生工作重点,加强对侵害流动儿童权益犯罪的打击惩治,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不断强化对流动儿童权益的维护。下面,笔者重点就流动儿童犯罪治理进行探讨。
一、办理流动儿童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当前,流动儿童犯罪呈现出以侵财犯罪为主,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突出等特点。因涉罪流动儿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犯罪地常常不在同一地区,流动儿童犯罪案件办理中面临以下困境。
一是社会调查不够充分。社会调查是检察机关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决定对其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建议适用缓刑、是否开展跟踪帮教的重要依据。可以说,社会调查是未检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是案件定性量刑的重要参考。但是,涉罪流动儿童的户籍地在外地,加上涉罪流动儿童可能有前科劣迹,或被其他公安机关采取过强制措施,本地公安机关经常以没有社会调查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为由,不予社会调查。而且,即使有社会调查,调查进度也可能相对滞后。尤其是审查逮捕法定期限较短,异地社会调查难以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调查地与涉罪流动儿童的居住地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对涉罪流动儿童受教育经历、监护情况等的准确评价。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委托社工人员赴涉罪流动儿童的户籍地开展社会调查。但有的涉罪流动儿童跟随父母流动在同一个城市,有的涉罪流动儿童独自流动、和父母分别流动在不同的城市,笼统地在户籍地开展社会调查,易使调查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异地管辖协作配合难。流动儿童流窜作案,导致多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对“主要犯罪地”的认识不同,导致实践中发生异地管辖争议。比如涉罪流动儿童在一地盗窃数额较大,在另一地盗窃三次,哪一地属于主要犯罪地,实践中难以认定。如果流动儿童犯罪案件跨区、跨市甚至跨省,则需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耗时较长。
三是案件定性和量刑影响大。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非羁押措施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都要求涉罪未成年人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帮教条件。对于涉罪流动儿童,司法机关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帮教条件,而监督考察往往以户籍地与犯罪地建立协作关系为前提。实践中,犯罪地办案部门不可能逐个与户籍地办案部门建立协作关系,若遵循在户籍地开展社区矫正的惯例,涉罪流动儿童则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管条件,难以适用非羁押措施。
四是教育矫治的不平衡加剧。现实中,不同地方的涉罪流动儿童矫治教育面临情况不同,教育矫治效果也不一样。对于本地办理的流动儿童犯罪案件,办案机关能够通过社会调查充分了解涉罪流动儿童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等情况,针对性制定帮教方案,积极开展诉前观护帮教、不起诉跟踪帮教。对于外地办理的流动儿童犯罪案件,本地相关部门对涉罪流动儿童开展跟踪帮教有较大难度。尤其是同案的本地未成年人和流动儿童,教育矫治处遇不平衡较为明显,如专门学校一般不跨区域招生。
二、流动儿童犯罪治理路径
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和地区,流动儿童流窜作案、相互感染,是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因此,流动儿童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点。应通过完善社会调查、加强异地沟通协作、探索观护转介等方法,构建完善涉罪流动儿童治理路径。
一是完善社会调查工作机制,保障社会调查充分全面。第一,坚持对涉罪流动儿童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双重调查。对实际居住地的社会调查,能够弥补对户籍地无效调查的缺陷,汇集整合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调查的有关信息,有利于全面、综合评估涉罪流动儿童的家庭情况、受教育经历、社会经历等情况。第二,规范涉罪流动儿童社会调查内容。加大对涉罪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流动情况的调查,准确掌握涉罪流动儿童是否跟随其监护人流动、犯罪后监护人能否与之共同生活并监管等情况。第三,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服务教育矫治工作的功能。社会调查应当以促进涉罪流动儿童重新回归社会为最终目的,加大对涉罪流动儿童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学习或工作状况、监护状况等的调查了解,助力办案机关综合评估涉罪流动儿童是否可以在犯罪地教育矫治以及哪些情况可能影响教育矫治,为涉罪流动儿童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
二是加强异地沟通协作机制建设,解决异地管辖难题。解决异地管辖争议的关键在于加强异地沟通协作机制建设。比如某相邻两省的两个县均有未成年人流窜作案,且盗窃案件高发多发,两地办案部门经过沟通协调,会签关于预防未成年人流窜作案的异地协作机制,从线索发现和移送、案件管辖、考察帮教等,形成对涉罪流动儿童的“移送+监督+帮教”双向管理闭环。同时,两地共同治理涉罪流动儿童辍学失学,及时移送办案中发现的辍学失学线索,联合学校、家长做好劝返复学工作。以上做法避免了案件管辖、程序流转、教育矫治等衔接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跨部门、多区域协作,保障流动儿童犯罪案件办理流程的衔接畅通。
三是加强观护基地建设,解决无人监管问题。第一,将涉罪流动儿童明确列为观护对象。被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流动儿童和被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涉罪流动儿童,不区分户籍所在地,只要符合观护条件,均可列为本地观护对象。司法机关指导社会观护基地为涉罪流动儿童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劳动技能培训、食宿等,同时对社会观护基地运行情况和观护帮教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涉罪流动儿童在观护帮教基地的表现情况,决定后续办案程序的选择。第二,探索观护转介制度。司法机关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涉罪流动儿童的各种需求,尤其是异地考察、附条件不起诉转介申请、监督考察和权责划分等。此时,需要转介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对接,将涉罪流动儿童转送至其他具有观护能力和资源的组织或部门,并由其提供专业化的观护或服务。第三,加强亲职教育。对于监护人不愿监管、监护不力的情况,对监护人实施强制亲职教育,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感。观护帮教期间,社会观护基地是连接涉罪流动儿童和其监护人的重要窗口。社会观护基地应利用这一优势,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师加强对涉罪流动儿童监护人的教育指导,提升其家庭教育水平和能力。
(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