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数据协同,是应对日益复杂跨境毒品犯罪的高效方式。
电子证据的跨境调取通常借由数据平台实现,此种方式往往受到各国数据政策的深刻影响。数据协同可以为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治理提供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抵制数据跨境传输中的“长臂管辖”与“双重标准”。
当前,毒品犯罪是世界性难题。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不仅体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新变化,也深刻影响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数据协同,是应对日益复杂跨境毒品犯罪的高效方式。结合跨境毒品犯罪案件的发展周期和治理目标,数据协同可以为案件提供全链条追溯和精准预防,并将推动国际刑事司法证据协助的发展。
以数据协同助力跨境案件追溯
跨境毒品犯罪的全链条包括制作、贩卖、走私毒品等上游犯罪行为,运输、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中游犯罪行为,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和洗钱等下游犯罪行为。各环节中跨境毒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分离性使追溯犯罪的难度增加。此外,在实践中,一些跨境毒品犯罪人员依托互联网平台实施犯罪行为,信息化的犯罪模式使得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导致“漏罪”的产生。面对上述问题,应积极发挥数据信息分析功能,注重对关联线索的挖掘。
以关键罪名为导向形成数据协同监督体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是跨境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要罪名。在前述犯罪侦查过程中,应结合上下游犯罪的依存关系,严格审查其中的共同犯罪事实和犯罪所得去向,对关键电子证据进行溯源和确认。例如,2021年,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关某走私毒品等多起案件时发现了贩卖毒品案件的线索,通过恢复、提取多部涉案终端的电子数据,又确定了行为人实施洗钱罪的物流信息,体现了数字技术对提高司法办案实践效率和准确性的重要作用。
借助大数据模型,构建跨境毒品犯罪线索自动化检索体系。犯罪治理应以保障数据质量与安全为基础,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活动特点和应用场景,确立具体的数据判断规则,及时、准确地反映跨境毒品犯罪相关线索。例如,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案经验,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形成了毒品犯罪网状打击与治理平台。在常见毒品犯罪的立案监督和漏罪监督过程中,该平台能够通过审查案件数据自动推送关联犯罪之线索。
以数据协同强化毒品犯罪预防
数据协同具有辅助犯罪预防的功能,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前者表现为通过消除跨境毒品犯罪高危环境风险,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后者则体现于对特定人员的规制、管理、教育过程中。在跨境毒品犯罪案件中,数据协同的优越性更多地展现于精准化的特殊预防。毒品犯罪再犯与累犯案件数量较多,通过大数据分析与优化管理,可以实现对庞杂跨境毒品犯罪人员的动态管理,减少监管成本,提升监督实效。
发挥数据协同防治毒品再犯的功能,构建相关人员分类分级监管机制。面对当前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现实情形,根据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情节中体现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做好分类分级监管措施,加大对三类人员的监管力度:对于组织、策划、指挥跨境毒品犯罪的人员,应进行重点关注、持续管理;对于参与跨境毒品犯罪的人员,应依法限制其出入境;对于毒品犯罪的再犯与累犯,应利用大数据平台标记再犯可能性升高的危险行为,依法实施针对性动态监督。
注重数据协同对涉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功能,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平台。根据数据信息存储的周期,应将数据管理平台分为前端、中端与后端三部分。一是,在数据管理前端,着重强化对相关人员基本犯罪信息的收集。依照《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建立专门的数据信息库,基于案件总体数据进行研判、决策。二是,在数据管理中端,关注个人数据特征,制定推动目标人员回归社会的个性化方案。通过数字化方式,细化分级分类制度具体举措,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三是,在数据管理后端,于合理期限内持续对已回归社会的人员进行评估。以不良网络行为、不明原因跨境行为等作为参数,量化相关人员的再犯危险性高低。同时,应持续关注涉罪未成年人群体和其他难以回归社会的群体,联合相关组织进行精准帮助。
以数据协同推动电子证据调取
我国刑法采取行为、结果择一地说,加之跨境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地域性,容易引发管辖权争议。例如,一些处于上游的境外贩毒行为需同时面临所在国的属地管辖与我国属人管辖等规制,在全链条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要求下,一些下游犯罪事实需要调取上游犯罪证据进行补充与证明。数据是电子证据的重要载体与表现形式,数据协同注重数据的交互与整合,可以推动跨境毒品犯罪的电子证据调取。
加强电子证据跨境调取的国际合作,为惩处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提供坚实证据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处理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及时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电子证据的跨境调取通常借由数据平台实现,此种方式往往受到各国数据政策的深刻影响。数据协同可以为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治理提供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抵制数据跨境传输中的“长臂管辖”与“双重标准”。在《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三大公约凝练的共识下,推动国际禁毒机制的深入合作。
维护电子证据调取中的数据安全,保障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结合数据安全法的分类,跨境毒品犯罪案件中关系国家、公共、个人安全的数据,属于需要严格进行流动限制的“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个人数据与公民隐私权利密切关联,积聚的个人数据还可能汇合为指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数据。数据协同可以标记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敏感个人信息数据,并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订立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在公共数据保护方面,数据协同能够对已收集的数据进行精准的数据管理,规范跨境毒品犯罪案件中公共数据的存储与流动。此外,针对需要进行公开的公共数据、政务数据,数据协同能够基于案件数据特征设置数据脱敏的范围、规则和监管方式等,切实推动数据共享。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批准号:17XFX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