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社会救助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当前,为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推动健全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应进一步丰富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救助的衔接方法和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与社会救助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与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逐步实现对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计划共商、措施共举,积极整合社会资源、爱心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给予司法救助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移送同级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依据政策规定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救助,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社会救助情况。同样,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时,经初步审查,若认为救助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告知其有权向法院、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要强化机制创新,探索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反馈、事中事后核查、社会协同救助、宣传引导等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加强沟通联系,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救助办理情况相互反馈,并通过建立工作台账、健全信用管理、定期跟踪回访等措施,确保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有效衔接。
二是建立与其他社会救助方式相协调的社会救助体制。据了解,为从根本上达到救助的目的,现代各国社会救助体制并不仅仅依赖于国家或政府,各种社会慈善福利机构、救助团体及扶助基金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救助角色。因此,应适当鼓励社会救助团体、基金的成立与发展,以来源于社会各方面的经济资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包括经济方面的救助与法律服务等其他方面的救助。
三是以社会救助组织为切口开展多元救助。向困难案件当事人发放救助金是解决其经济困难的最直接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困难来自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维权等方方面面,只有将国家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从而高质效办好司法救助案件。因此,引入社会救助组织成为丰富救助形式的有益选择。例如,可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组织,为相关人员提供除经济救助以外的相应救助措施,如法律咨询、医疗服务、就业就学协助等,从而保证刑事被害人在获得司法救助后,得到系统稳定的社会救助。
四是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司法救助信息共享平台。跨区域,旨在实现司法救助案件管辖地司法机关与刑事被害人住所地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跨部门,则旨在实现司法救助案件管辖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二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在该信息共享平台上,拟进行救助的主体可以以救助申请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或者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等为检索关键词,查询救助申请人是否因某一案件向有关主体提出过司法救助或者社会救助的申请,以及是否获得了救助,获得救助的金额或者具体救助方式等信息。查明救助申请人是否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救助申请,是否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了合理的补偿、救助,进而决定是否予以救助。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将提高司法救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拟救助机关进行基础信息核实的效率,原则上可以避免重复救助等损害公平原则的情况发生。
五是打造“1+X”救助模式。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要融入社会救助、公益救助、法律援助等,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和结对帮扶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救助协作,落实刑事被害人心理咨询、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就学就业、医疗救治、人身保护等方面的社会帮扶措施,进一步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心理救助,通过构建志愿服务心理救助体系、建立常态化社会心理救助疏导机制、加强心理救助志愿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等方式,建立多元社会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保障刑事被害人尽快恢复心理健康。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