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基于当场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入第三方强化沟通对话和说理交流,能够有效提升检察监督的中立性和亲历性,彰显检察监督的公正和公信。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探索诉讼化听证模式,增加当事人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对抗性陈述,有助于当事人理性提出诉求和检察机关精准锁定监督重点,夯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提高纠纷化解的效率,是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重要路径。
一、实践特征
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探索诉讼化听证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由检察机关主导,围绕听证问题主动当面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与人的意见,由当事人结合证据开展对抗性陈述,突出证据审查亲历性的审查活动。笔者认为,诉讼化听证模式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突出当事人陈述的对抗性。相较于一般的检察听证,诉讼化听证模式更强调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开展对抗性陈述,通过示证说明、辩论、听证员询问等环节,促使当事人更加理性地看待争议问题,有助于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实现精准监督。
二是注重当事人的示证说明。在诉讼化听证模式下,当事人的陈述与证据的结合更加紧密。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监督申请中对事实认定的意见应当围绕证据展开。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说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对方当事人应围绕新证据提出意见。检察机关针对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三是强化听证预备。当事人提交或检察机关调取新证据的,在正式听证前,检察机关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初步了解新证据的情况,初步发表意见,并确定对抗性陈述的重点。当事人申请证人参加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先行审查证人身份、作证目的等,并将证人情况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案件事实复杂的,检察机关可在预备阶段就听证问题先行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听证员。
四是视情邀请法官参与听证。对于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拟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根据需要,邀请原承办法官参加听证。
五是更加强调听证员的专业性。在听证员的选择上,诉讼化听证更关注听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纠纷能力,一般优先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具有一定法律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律师或有纠纷化解经验的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
六是更加关注纠纷化解。诉讼化听证更加注重纠纷化解,通过在听证流程中增加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以及听证员参与和解工作,在当事人充分出示证据、发表意见和进行对抗性陈述的基础上,尽量引导当事人理性平和地对待争议,在辨明事实的基础上增强双方的和解意愿,最大程度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二、实践困境
当前,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及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民事检察听证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探索诉讼化听证模式相较于一般听证程序有其特殊性,实践中仍有部分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是当事人是否参加听证会具有不确定性。诉讼化听证模式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对抗性陈述,这有助于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和审查效率。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则无从发挥对抗模式的优势。当前,听证程序对于当事人是否参加听证会并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参加听证会。
二是当事人听证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较为模糊。诉讼化听证模式有助于提升办案的亲历性,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由于目前尚缺乏关于当事人听证权利和义务范围的规定,对于听证流程的把控以及对当事人对抗性陈述的引导、案情说明义务的分配等,均依赖于检察官的临场决定,导致诉讼化听证模式的功效发挥具有不稳定性。
三是听证员难选择,角色功能发挥不足。听证员有效发挥角色功能,对于检察机关查明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和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一方面,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往往纷繁复杂,不一定每一个案件都能匹配到合适的听证员;另一方面,听证员的专业领域、工作和生活经历及释法说理能力,都会影响听证员角色功能的发挥,进而对办理案件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是诉讼化听证模式的功能定位及法律效力不明确。民事检察听证活动并非民事检察监督的必经程序。听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为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提供一个平等、公开的平台,让其充分申辩和表达诉求,彰显程序公正。同时,因为有特定的第三方参与,听证兼具释法说理、法治宣传和矛盾化解的功能,能够有效提升公众对检察监督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但由于听证并非必要程序,其效力和价值的体现也会因案而异,故实践中仍将其视为民事检察监督的辅助性程序。
三、民事检察诉讼化听证的完善路径
第一,完善诉讼化听证的预备工作。一方面,在预备阶段,应向拟参与听证的各方当事人充分阐明检察听证的内涵和价值,解决当事人因对听证活动不了解而拒不到场的问题;另一方面,在预备阶段,应做好确定听证问题、归纳核心争议、归整和初验证据、选取听证员、帮助听证员熟悉案情等工作,为听证做好准备。
第二,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诉讼化听证主要针对的是法院生效裁判,当事人应重点围绕原审的争议焦点及证据展开对抗性陈述。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把控听证局面,根据情况调整听证问题、听证步骤,积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及证据等发表意见,同时支持听证员做好解释、安抚、和解工作。绝不能以消极中立的姿态、采取“当事人主义”推进听证进程。
第三,加强听证员库建设。在诉讼化听证模式下,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频繁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对抗性陈述,这就要求听证员一方面要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有时,根据个案的特点,还可以邀请一些“知情人”担任听证员,例如在办理涉及拆迁的继承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可以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拆迁办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有助于查明事实和化解矛盾。
第四,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诉讼化听证是在生效裁判的基础上开展,因此,该模式既注重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又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在当事人充分、全面、完整地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和听证员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提出诉求,也应做好释法说理和答疑工作,提升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努力凝聚双方当事人的共识,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第五,加强法律效果研究。相较于普通听证程序,在诉讼化听证过程中,围绕听证问题,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示证、阐述观点、发表意见,并开展对抗性陈述,除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场明确表示会后补充或确有证据证明事实陈述有误之外,应认为当事人已经陈述完毕。因此,各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中发表的具有证据支撑的意见,可作为后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依据。而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一般至多召开一次诉讼化听证会,除有新证据外,在复查程序中当事人再次申请听证的,一般应不予准许。对于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已经陈述的意见,结案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相同意见的,应不再重复审查。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