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法安天下”与“德润人心”之间的辩证关系,两手共抓法治与德治,既不可分离又不能偏废。检察人员要深刻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德共治的理念,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与理论修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隆礼重法以礼法并用为基础,进一步体现礼法在治国中的关系。其中,“隆礼”强调推崇礼与道德规则,“重法”要求重视法律规范,两者相辅相成,互补互助。唐律是唐朝的一部刑法典,也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它定本于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的《贞观律》,现存的版本是颁行于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永徽律疏》,由12篇目、502条律条和“疏议”构成。当前,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隆礼重法治国策略中的积极一面,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唐律中丰富的隆礼思想与规定
隆礼思想。唐律中的隆礼思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明确提出礼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唐律之《名例》篇的前言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即把礼作为治国的根本,突出了礼的崇高地位。这也是儒家思想作为国家主流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另一方面,大量引用儒家经句。唐律中大量引用来自于《尚书》《诗经》《易经》《周礼》《春秋》等儒家经典中的经句。在唐律的前言中,就引用了《易经》《尚书》中的三段经句,分别是《易经》中的“天垂象,圣人则之”“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尚书》中的“丕天之大律”。唐律大量引用这些儒家经句就是为了突出礼的权威性,把其作为社会主流思想加以渲染,凸显礼的重要地位。
隆礼规定。唐律以刑法规定为主要内容,其中包括刑法原则、罪名、刑罚等,而其确定的依据往往是儒家经典中的经句,反映的是礼的内涵,可以说礼是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依据。例如,唐律中老小及残疾人犯罪享有的恤刑原则就是如此。唐律之《名例》篇里规定,老小及残疾人群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享用赎、上请与免死的恤刑优待。“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这一规定的依据来自《周礼》的“三赦”之法,是其升级版。再如,唐律中的部分罪名也以儒家经典中的经句为依据。唐律之《名例》篇里规定了“不孝”罪,依据是《周礼》中的经句“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忠养之”。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而“供养有缺”,就会构成“不孝”罪。唐律的主要刑罚是“五刑”,即笞、杖、徒、流、死。设定“五刑”的依据同样是儒家经典中的经句。比如,设定笞刑的依据是《尚书》里的“扑作教刑”。依据这一经句,法律规定了笞刑,用小竹板捶击犯人的腿与臀部。
唐律中完备的重法思想与规定
先秦时期,法家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形成了一套重法的思想,并转化为法律付诸实施。公布成文法、制定《法经》、商鞅变法等都是法家的举措。唐律也传承了法家的重法思想,形成了一系列重法的规定。
重法思想。唐律的刑法典性质决定了唐律的重法思想以重刑法为特征。唐律通过多视角反映重法思想,其中包括法在治国中的地位、法的作用、法的发展历史、刑罚的使用等等。关于法在治国中的地位。唐律指出:“刑罚为政教之用”。这里的“刑罚”就是法的含义。此句话突出法在治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即治国需要隆礼重法并举,不能偏废任何一方。关于法的作用。唐律继承法家“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思想,认为法有制止、防止犯罪的作用,即“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而且,法的作用非常特殊,如同权衡、规矩一般。“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从历史来看,中国各朝各代都建制立规,“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都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关于法的发展历史。唐律考察了法的发展历史,从法的连续性来显示它的重要性。唐律认为,在夏朝以前就已用刑罚。“昔者,三王始用肉刑”,此后又有“夏刑”“五刑”《法经》《九章律》等,直至隋律、唐律。关于刑罚的使用。唐律认为,刑罚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古时就使用刑罚,“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从此中可得出结论,国家不能没有刑罚,即“刑罚不可驰于国”。
重法规定。唐律的重法规定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在立法上,织密法网,严厉打击各种犯罪,预防漏网之鱼,以体现对法的重视。比如,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格、式,违反了令、格、式都要依据唐律定罪量刑。然而,令、式的内容非常多,而唐律仅502条,无法全面覆盖,于是唐律之《杂律》篇设置了兜底条款,凡在唐律中无相应制裁条款的,全都按照“违令”和“违式”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个方面,在司法上,强化对司法官的责任。唐朝的司法官主导诉讼过程,进行案件的审判。为了保证诉讼得以正常进行,唐律强化了司法官的责任,从各方面规范司法官的行为,其中包括“出入人罪”的规定。唐律之《断狱》篇规定,司法官如果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都要以反坐的原则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以此来增强司法官的责任心,保持公正司法。第三个方面,在刑罚的执行上,强调依法执行。唐律的“五刑”在审判后,都需严格执行,以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为了防止刑罚执行出现偏差,唐律强调要依法执行,否则相关官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唐律之《断狱》篇规定,在立春以后、秋分以前的时间段内和断屠月、禁杀日的范围内,都不得执行死刑,违反这一规定的执行官员要被处以刑罚。这一规定体现了秋冬行刑的基本理念。
隆礼重法思想的当代司法价值
唐律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思想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仍应予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是唐律的隆礼重法思想经典表述,其强调礼法虽有不同,各有自己的专长,但它们是一个整体,合而不同,就像黑夜与白天、春季与秋季相互依存一样,不能缺少任何一方。这一表述在当下转化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而且这一思想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既是国家治理需求,也是司法的需要。
充分认识“法安天下”与“德润人心”之间的辩证关系,两手共抓法治与德治,既不可分离又不能偏废。检察人员要深刻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法德共治的理念,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与理论修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获得感,为新时代的司法公正与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贡献力量。
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人情、常理、国法在社会中会长期存在,而且有各自的价值。人情与常理更偏重于德治范畴,国法则属于法治范围。在检察工作特别是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不能缺位,不要缺少情理,更不能缺少法;不能错位,不可用情理代替法,更不可用法代替情理。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观照情与理,决不能用情理冲击乃至失落法。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严格司法是基本职责。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还是政治机关,要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使命感。要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融入检察履职办案,统筹国家法律、基本事理和民众感情,通过司法实现特定时空下的具体正义,持续彰显法理情统一的司法力量。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应该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考虑到情理,正确处理好情理与法的关系,既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不失情理,向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检察答卷。
(作者分别为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综合业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