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孤儿”权益保障牵动人心。推动形成社会保护合力,让“事实孤儿”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以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为例,谈谈落实“事实孤儿”关爱保障政策的几点实践做法。
一、精简规范流程,保障“事实孤儿”身份高效认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于“失联”,检察机关一般通过支持未成年人起诉申请宣告父(母)一方失踪的方式助力认定,进而认定“事实孤儿”,但该认定方式难度大、耗时长、流程繁。2020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如何认定“失联”情形。《通知》出台后,2021年2月2日,泰兴市检察院就实际办案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失踪人口立案难以及立案后续无进展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报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申请查找失联父母的,及时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公安机关立案后,全力寻找未成年人父母,经过六个月仍未查找到的,向民政部门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由民政部门直接将这部分未成年人纳入“事实孤儿”福利范畴,保障其尽快享受国家政策。
二、多方协作联动,促进“事实孤儿”综合救助
“事实孤儿”的救助难题不能仅靠检察机关一方“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泰兴市检察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整合行政机关及社会资源,将政策用好用足,变一时帮扶为长效救助。一是减免教育支出。《意见》出台以来,泰兴市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门将75名“事实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学杂费、住宿费等减免政策。对高中阶段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2名“事实孤儿”,检察机关根据家庭困难情况,联合相关部门、企业开展结对救助。二是帮筑“梦想小屋”。检察机关联合团委实施“梦想改造+”关爱工程,结合部分“事实孤儿”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提供包括书本、书桌、文具等物资的“梦想小屋”,实现对“事实孤儿”群体的精准帮扶和贴心服务。2021年以来,泰兴市检察院共帮助17名“事实孤儿”筑起“梦想小屋”。三是选任“心蕊妈妈”。“事实孤儿”由于缺乏父母关爱,更需要精神上的关怀和生活上的帮助。2021年3月,泰兴市检察院联合妇联将“事实孤儿”纳入“心蕊妈妈”志愿服务项目,帮助6名“事实孤儿”挑选“适格母亲”,定期开展“心蕊家庭”一日游、“心蕊”夏令营等活动,“心蕊妈妈”陪同“事实孤儿”读书画画、制作元宵灯笼;同时,引入“未爱公益”社会公益组织和青年志愿者服务,向“事实孤儿”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对“事实孤儿”的保护合力
为确保“事实孤儿”政策落地落实,泰兴市检察院积极开展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同时,加大对“事实孤儿”的安全教育,构建多维度保护体系。一是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检察官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开展“事实孤儿”保障政策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法治小报等方式,让社会各界知晓“事实孤儿”的认定方式、保障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等,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孤儿”的帮扶救助工作。2020年4月,泰兴市检察院根据“泰州好人”提供的线索,促使姐弟二人被认定“事实孤儿”并享受相关政策。二是针对性开展法治教育。考虑到“事实孤儿”多由祖父母照顾,法治意识薄弱、容易遭受侵害,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定期与14名“事实孤儿”进行单独交流,从防性侵、防欺凌等角度,帮助“事实孤儿”树立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远离不法侵害。三是新媒体扩大影响范围。泰兴市检察院依托“晶晶说法”两微一端、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全方位推广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事实孤儿”保障政策,鼓励群众发现、提供线索,鼓励符合条件的儿童家庭主动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强化法律监督,保障“事实孤儿”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强化跟踪监督,确保“事实孤儿”国家养育金发放精准、使用到位,切实做好关爱“事实孤儿”的“后半篇”文章。一是保障政策落实到位。2020年9月,对1名父亲刑满释放的“事实孤儿”,泰兴市检察院建议民政部门严格落实延长发放3个月养育金的规定,给予其父亲一定的就业缓冲期。2020年11月,对一起宣告失踪的监护人重新现身的案子,检察机关及时建议民政部门终止认定“事实孤儿”,并停止发放孤儿养育金。二是救助资金专款专用。泰兴市检察院将“事实孤儿”福利保障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事项,联合民政部门开展专项监督,确保养育金按时发放到位,并真正用于“事实孤儿”生活保障。2020年以来,泰兴市检察院共监督109名“事实孤儿”的530余万元养育金发放,均实现专款专用。三是惩戒机制联合建立。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构、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生活补贴等情形的,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助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实施失信父母惩戒措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