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催生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等特点,对于扩大就业容量、调节劳动力市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对提升就业质量、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新要求。
我长期从事邮政投递工作,与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过接触,非常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发现当前新就业形态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较低。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入行门槛低,知识和技能要求不高,就业人群主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低学历群体。
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如大部分物流企业仅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配送人员则签订加盟协议、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承揽协议等;外卖配送企业也仅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配送人员通过第三方单位招聘,签订承揽协议,以合作关系获得工作任务;网约车行业中,驾驶员与企业之间多为加盟合作模式或承包经营的模式。发生纠纷后,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新就业形态就业方式灵活,再加上大部分平台企业以承揽、合作等形式规避劳动关系,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大多数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的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
四是劳动强度较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薪酬普遍采取计件形式,平台根据劳动者接单情况结算报酬,多接单多得,且多数平台实行的是全提成、无底薪。劳动者为多挣钱,“自愿”超时工作,“自愿”放弃休息休假。
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可忽视。我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规范。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特征,制定或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做到既有利于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壮大,又能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是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对餐饮配送、快递物流、网约车、网络直播等行业,明确行业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全面规范平台企业经营方式,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发展,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健全综合治理。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新业态行业劳动纠纷的处理力度。特别是发挥工会作用,拓宽工会维权和服务范围。指导成立行业工会组织,指导行业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协会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对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进行明确和规范,重点对行业劳动定额、薪酬调整幅度、薪酬支付办法等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四是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以快递行业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单险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建立帮扶互助保障基金,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重大疾病、安全事故、意外伤害等给予一定帮扶。
(整理:记者丁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