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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实践推动数字检察高质量发展
2024-03-06 16:07:00  来源:正义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动数字检察改革,是提升司法治理水平,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有力举措,也是助推“数字中国”发展的生动实践。尽管数字检察已经初具成效,但仍需强化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推动数字检察高质量发展。

  一是推动检察大数据的归集与整合。数字检察的基础是数据资源,充分获取执法、司法数据是发展数字检察的首要步骤。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盘活系统内部数据。依托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激活沉睡的海量案件数据,在整合、筛选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分析挖掘,比对碰撞出监督线索。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打破外部数据“信息孤岛”。受制于技术、认识等方面的因素,当前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较为突出,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尚未完全实现,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简单的数据调取,难以满足数字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未来,检察机关要研发、搭建具有自动获取及智能分析功能的大数据运用共享平台,从“数据调取”向“数据流通”过渡,真正解决数字检察的关键问题。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数据的清洗、归类、标识及转换,使得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显著提升,并分别存储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数据库中。

  二是深化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在数字化时代,单独的一个信息节点很难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只有实现对大数据的深度加工,利用筛查、比对及碰撞功能,形成相互链接的信息链条,才能让不同节点的信息反映出真正的线索。在“唤醒”检察大数据之后,还应当通过构建法律监督模型的方式,及时、精准地对相关线索进行提取,并通过分门别类的方式归纳分流。对分类之后的个案进行深度剖析,力求呈现出个案背后所潜藏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难题。实践中,法律监督模型主要有风险识别类监督模型和需求类监督模型,前者主要考量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大数据碰撞评估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风险;后者则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及司法数据的梳理,深度挖掘隐藏的案件线索,这是数字检察的重点关注点。对于监督模型的研发,需要在提炼监督要点的基础上撰写高效、实用的算法,廓定数据搜集的范围,确定数据计算规则,然后利用分类分析、聚类分析及关联规则等算法模型,从海量数据中精准定位问题线索,实现法律监督的“可视化”。目前检察机关仍主要运用案件分析,抽取重要数据作为大数据碰撞的基础,呈现出以人工审查为主的特征,技术处理方法亟须升级。未来,数字检察的发展应当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过渡,并在监督模型中嵌入“深度学习”模块,力促法律监督质效不断提升。

  三是以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通过法律监督模型对大数据进行碰撞、比对,会由算法输出批量的问题线索,经过检察人员核查之后,进一步确定线索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并分析研判有无开展法律监督的必要性。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检察人员对类案线索仔细核实,还需要综合运用审查、调查与侦查手段,将监督模型利用算法技术输出的问题线索转化为法律监督线索。类案线索的人工审查,是利用人的实践理性去补缺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虽然大数据监督模型可以实现海量线索的快速筛选,但法律监督最终要依靠人的自主性及法律判断思维,这是目前依靠人工智能技术所无法实现的。数字检察的最终目标是发现社会治理漏洞,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一方面,对于通过法律监督模型所筛选出的问题线索,经过分析研判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难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填补社会治理漏洞;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手段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履职,及时填补监管漏洞。

  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数字检察,离不开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在数字化背景下,传统的办案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检察事业发展新需求,亟须从以下方面培养优秀的数字检察人才。首先,针对目前技术人员不懂法律,法律人员不懂技术的现状,可以通过项目结合的方式促进两者有机融合。具体而言,在构建法律监督模型的过程中,可以合理分配技术人员与法律人员所占比重,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互补互促。同时,还应当通过专题培训提升检察人员的技术水平。其次,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应当注重简洁实用,不能过多地追求“多”与“广”,要在“精”与“简”上下足功夫。再次,培养数字计算思维。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借鉴大数据、大数据算法等,综合运用大数据辅助办案。

  五是确保数字检察依法合规发展。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是数字检察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其核心技术,因此,应当确保数据和算法的合规性。一方面,数字检察改革中的数据及算法具有所有人工智能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危及国家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泄露个人信息。此外,数字检察改革中的数据使用及算法技术要“合目的性”,符合法律监督需求,能够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技术支撑,更好服务“数字中国”建设。另一方面,数字检察改革还存在其独特的个性问题。首先,在大数据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数据安全法所确立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根据检察工作实际确立检察数据分级的原则及方法。其次,要厘清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技术服务公司之间的合规责任划分。再次,检察机关在相应内设部门可配备数据监管专职人员,实现事前审批、事中记录、事后监督的全流程监管模式。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