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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司法保护推动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疗愈
2024-02-20 16:28:00  来源:正义网

  记者:根据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4条的规定,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所需合理费用可以主张赔偿。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支持起诉案件,帮助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获得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合理费用。请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周红梁:这是一起由学校强制报告的案件。某中学心理老师在给学生小丽(化名)做心理疏导时,发现她在幼年时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于是向我院提供了这一线索。这是我院长期以来落实法治进校园、法治副校长制度实质化运行的成果体现。我院收到线索后,初步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性侵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且可能对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影像资料等重要信息。我院经研判,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线索,同步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客观证据,印证小丽陈述的真实性,确保后续对犯罪嫌疑人的精准指控。

  《解释》首次明确规定,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办案过程中,我院发现小丽因遭受性侵害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于是建议小丽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同步开展综合救助。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我院通过部门协作、建章立制,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机制保障。

  记者:在办案中,你们遇到了哪些难题?

  周红梁: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被害人因性侵害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心理创伤,需要专业治疗和修复。在《解释》施行前,未成年被害人对精神心理伤害一般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严格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难以量化,法律上又作了“一般不予受理”的限制,因此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被支持,并且各地法院做法、认识不一,尤其是在衢州地区鲜少获得判决支持。《解释》的施行对此类情形的救济开辟了一条新路径,明确将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合理费用规定为可依法获得支持的物质损失。但《解释》施行初期,由于其对合理费用的证明标准未作细化说明,实际认定仍有障碍。为夯实支持起诉的证据基础,我院在审查起诉该案的过程中同步开展自行侦查。一方面,帮助被害人联络医院就诊,并就被害人遭受的心理创伤情况、与性侵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后续治疗及康复所需费用等取得医生证言;另一方面,协查被告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确保后续赔偿执行的可行性。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多方严谨论证,我院最终明确了合理费用的赔偿金额,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我院又帮助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效督促赔偿款切实执行到位,实现了诉讼救济闭环。

  记者:案件后续,你们还做了哪些工作?

  周红梁:在成功办理个案的基础上,我院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司法局、医院等单位多次沟通会商,促进形成多部门保护合力,制定出台了支持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主张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合理费用赔偿的协作意见,明确了合理费用的证明标准、依据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了“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执行快办—司法救助”一体协作的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

  记者:您办理此案有何感受?

  周红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性自主权,还会给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运用依法介入和引导侦查等手段,全面及时固定证据体系,确保办案质效;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救助,依法探索支持起诉赔偿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合理费用,督促执行确保赔偿到位,并同步开展综合救助;通过加强部门沟通会商,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明确赔偿费用的证明标准和依据,夯实诉讼基础,深化构建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救助体系。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