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慎刑"思想的当代价值
2023-09-14 11:47:00  来源:正义网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积淀着深厚的法律文化,也蕴藏着丰富的法律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一重要论述,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具体而言,对传统中国“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慎刑思想进行古为今用的分析和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领悟传统慎刑思想的当代价值和意义。

  “明德慎罚”是产生于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明德”即提倡德治,重视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慎罚”即慎重用刑,本着审慎、宽缓的原则用法施刑,不得随意用刑、滥杀无辜。西周统治者深知“德”和“罚”是治国之必要手段,既要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正面引导人民的言行,也要以刑罚从反面调控人民的罪行。对德必须提倡,要“明”;对罚则必须节制,要“慎”,如果德不明、罚不慎,则会产生祸乱。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初期统治者们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对“明德慎罚”作出了最好的诠释,他们勤政修德,力戒荒淫,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在刑罚适用上,主张依法断罪,恤狱慎杀,贯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疑罪从轻从赎原则。

  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西周法制中出现了诸如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过失惯犯偶犯、列用中罚等一系列体现刑罚适用宽缓和谨慎的原则和制度。“明德慎罚”作为西周法律思想的结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德主刑辅”是汉唐时期对汉以前治国经验的反思与总结。源起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经先秦儒家和西汉董仲舒发扬光大。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孟为核心的儒家学派继承了周人的“明德慎罚”思想,并将其中的“德治”“德政”“德教”发扬光大。汉武帝时期,大儒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仁政”的基础上,结合法家、道家、阴阳家等学说,指出德与刑的关系相当于自然界中的阳与阴,故德为主,刑为辅,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而以刑罚为辅助手段。董仲舒还以其“天人感应”学说为基础,指出重刑有违天道,将招致灾祸,因此,统治者必须实施德政,做到“约法省刑”。这一思想被汉武帝所采纳,并成为汉代以后的主流法律思想。及至唐代,这一思想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表述被写入《唐律》,作为唐代的基本国策。在“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下,汉唐时期出现了许多体现慎刑、恤刑的原则和制度,如刑罚适用中矜老恤幼、“亲亲得相首匿”、法令不追溯既往、自首减免其罪、疑罪从赦从赎等。这些原则和制度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对缓和社会矛盾,推动国家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慎刑”思想源远流长,对维护政权稳定、保障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天的国家法治建设中,“慎刑”思想也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应对犯罪的刑事政策,从“镇压和宽大相结合政策”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再到今天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体现了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慎刑”思想的传承。虽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古代“慎刑”思想的运用在社会背景及文化环境上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其所追求的“以人为本”“德法兼济”的基本理念仍与中国传统“慎刑”思想相通。在新时代,我们应传承传统的“慎刑”思想,在定罪量刑时保持谨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宽严相济,并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教育的补充作用,让人民群众在获得法律保护所带来的安全感时,也能感受到和谐社会的幸福感。

  例如,当前的死刑复核制度就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践行,是对“程序正义”价值的追求,也体现了对“惟民为本、重惜人命”传统“慎刑恤杀”思想的合理传承。在“约法省刑”“德主刑辅”等“慎刑”思想影响下,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对死刑的奏报复核制度。隋朝确立了死刑须经“三复奏”方可执行的制度,《唐律》则作出了更加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即地方死刑案件须“三复奏”、京师死刑案件须“五复奏”后方可执行。虽然古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和今日的死刑复核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但其所体现的“慎刑”“恤杀”的价值追求却是一致的。从昔日的死刑奏报制度,到今日的死刑复核制度,其对生命的尊重,谨防刑罚的滥用,避免冤错案件的形成等作用,历经千年而从未改变。

  立法与司法是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历史证明,贯彻“慎刑”思想的立法与司法更容易获得人民的接受与认同。在立法中,法律过重则难以得到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认同,甚至引发社会矛盾;过轻则又对社会调控起不到有效的作用。“慎刑”思想体现在立法中,则要求法律既要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状况,又要符合人民的心理预期。在司法实践中,“慎刑”思想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裁断案件,审慎地判处刑罚。倘若任意裁判、滥施刑罚,则会使法律丧失公信力。

  总而言之,当今国家法治建设中的诸多原则和政策,都或多或少能探寻到“慎刑”的影子。这些体现“慎刑”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稳定的环境。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曾说“旧有旧之是,新有新之是”“谓古法之皆可行于今,诚未必然,谓古法皆不可行于今,又岂其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法治建设的根基,“慎刑”思想是古人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我们要以坚定的文化自信,汲取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不断进行转化和发展,让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思想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永续源头活水,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响水检察